【上市公司税讯】朗科科技:享受“两免三减半”期满后、继续享受地方优惠,可能被税务机关按15%的所得税率追缴,主要股东出具风险兜底承诺
朗科科技(300042.SZ)曾于2009年12月23日提交IPO招股书,披露公司前身朗科有限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期满(2001-2005年)后,继续享受地方优惠政策所存在瑕疵的情形:1)、在2006年、2007年按照7.5%税率缴纳所得税,虽然其获得主管地税局延长减半征收的复函,但该优惠缺乏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延长减半的适用条件;2)在2008和2009年分别适用的9%和10%优惠税率属于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该规定缺乏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鉴于上述涉税风险,主要股东就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享受的优惠可能被税务机关按15%的所得税率追缴其欠缴所得税的风险,出具了兜底承诺。
1)、获得主管地税局延长减半征收的复函,2006-2007年适用7.5%所得税税率。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南函[2007]443号”《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延长三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朗科有限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从2006年度起,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据此,发行人2006年、2007年按照7.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朗科有限享受的2001年至2005年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朗科有限2006年、2007年按照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缺乏法律依据。发行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期间,未被相关主管部门确认为“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2)、依照深府[1988]232号,在2008和2009年适用了特区地方性税收优惠的9%和10%税率。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深国税南减免[2007]0149号),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同意朗博科技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的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朗博科技2006年、200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2009年分别按照9%、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属于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该规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报告期,朗博科技据此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168.07万元、124.32万元、61.82万元、43.89万元。
《300042朗科科技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18.9.21】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458322?announceTime=2018-09-21
(3)税收优惠被追缴的承诺: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新余田木、王全祥先生就公司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享受的部分税收优惠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的风险出具了《承诺函》:若因公司所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违法、违规,导致税务机关按照15%的所得税率追缴其欠缴的企业所得税,愿全额承担需补缴的税款及费用。
《300042朗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2009.12.23】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szse_gem/bulletin_detail/true/57427544?announceTime=2009-12-23%2006:30
(7)税收风险
朗科有限系深圳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软件企业,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规定,朗科有限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南函[2007]443号”《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延长三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朗科有限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从2006年度起,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据此,发行人2006年、2007年按照7.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朗科有限享受的2001年至2005年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朗科有限2006年、2007年按照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缺乏法律依据。发行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期间,未被相关主管部门确认为“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2006年、2007年朗科有限据此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分别为102.79万元、129.22万元。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深国税南减免[2007]0149号),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同意朗博科技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的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朗博科技2006年、200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2009年分别按照9%、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属于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该规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报告期,朗博科技据此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168.07万元、124.32万元、61.82万元、43.89万元。
综上,发行人及子公司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9月依据上述税收政策减征企业所得税分别为2,708,598.20元、2,535,360.97元、618,181.36元、438,873.29元,占当期净利润的17.18%、6.53%、1.56%、1.47%,并已在非经常性损益中列示。
2009年10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发行人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确认,且发行人主要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王全祥先生、珲春田木出具《承诺函》:若因发行人所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违法、违规,导致税务机关按照15%的所得税率追缴其欠缴的企业所得税,则发行人的前四大股东愿全额承担需补缴的税款及费用。
上述重大事项提示并不能涵盖公司全部的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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