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国元证券:营业部往期以医疗包干费形式发放补贴、未扣缴个税,补扣缴个税、加征滞纳金并予处罚
国元证券(000728.SZ)于2018年9月26日发布公告,披露无锡学前街证券营业部因2014-2015年度以医疗包干费形式发放工资性补贴未扣缴个税,2016年12月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扣缴个税、并加收滞纳金及处罚。“2016 年 12 月,公司无锡学前街证券营业部接受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检查。经检查,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对公司无锡学前街证券营业部2014年度和2015年度以员工医疗包干费的形式发放工资性补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进行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及罚款处理,其中补扣缴 2014 年度个人所得税2,679.72元,加收税款滞纳金1,665.62元;补扣缴2015年度个税4,898.87元,罚款 5,038.54 元。”
《000728国元证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18.9.26】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465301?announceTime=2018-09-26
三、公司近三十六个月受到税务系统处罚的情况
(一)公司近三十六个月受到税务系统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1、2016年12月,公司无锡学前街证券营业部接受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检查。经检查,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对公司无锡学前街证券营业部2014年度和2015年度以员工医疗包干费的形式发放工资性补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进行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及罚款处理,其中补扣缴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2,679.72元,加收税款滞纳金1,665.62元;补扣缴2015年度个税4,898.87元,罚款5,038.54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于2018年9月13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无锡学前街证券营业部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2016年5月25日,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浙嘉地税稽罚告[2016]50号),决定对公司嘉兴竹园路证券营业部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少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546.51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于2018年8月3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嘉兴竹园路证券营业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未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3、2015年12月15日,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国税稽罚[2015]100号),决定对公司台州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所偷企业所得税513.53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513.53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黄岩区税务局于2018年8月3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台州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自2015年1月1日至今,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无欠税,未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涉税事项及处罚情形。
4、因公司淮南朝阳中路证券营业部2015年度5月签定房屋租赁合同240,000元,未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240元;公司淮南朝阳中路证券营业部2015年度11月签定房屋租赁合同4,050,000元,未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4,050元。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3月25日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南地税稽罚[2016]3号),决定对公司淮南朝阳中路证券营业部处以少缴印花税款10%的罚款429元。
根据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于2018年8月9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淮南朝阳中路证券营业部2015年1月1日以来,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不存在任何偷税、漏税和欠税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或任何税收事宜而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因公司淮南朝阳西路证券营业部2014年3月签定房屋租赁合同450,000元应申报缴纳未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450元,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3月21日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南地税稽罚[2016]2号),决定对公司淮南朝阳西路证券营业部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25元。
根据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田家庵分局于2018年8月10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淮南朝阳西路证券营业部2015年1月1日以来,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不存在任何偷税、漏税和欠税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或任何税收事宜而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2013年第一季度,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收入为零,因疏忽,公司上海分公司未于2013年4月进行营业税的零申报。2018年6月,上海市浦东地方税务局对上述未申报行为处以罚款50元。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分别于2018年8月8日及2018年9月20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上海分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能按税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7、因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4,124.70元,2015年3月10日,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地税六罚[2015]7号),决定对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处以少申报缴纳印花税4,124.7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62.35元。
8、因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17年1月至7月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2017年8月16日,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榕台国税简罚[2017]1581号),决定对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证券营业部处以罚款500元。
9、2016年1月21日,公司江阴滨江东路证券营业部因没有按时申报税控装置,被江阴市国税局处以310元的行政罚款。
10、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16年11月因未按时申报印花税,被盐城地方税务局处以200元罚款。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17年2月因未按时申报印花税,被盐城地方税务局处以200元罚款。
11、2015年12月16日,公司北京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处以100元罚款;2016年7月22日,公司北京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处以100元罚款。
(二)公司近三十六个月被税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具体情况
1、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未纳税申报(抄报税),2016年11月2日,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盐地税一限改[2016]1101027号),要求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16年11月30日前限期改正。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已在指定日期内完成了相关事项,并加强内部整改,完善税务申报机制。
2、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年2月9日,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盐地税三限改[2017]187号),要求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17年2月15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盐城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已在指定日期内完成申报和办理相关事项,并加强内部整改,完善税务申报机制。
3、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17年1月至7月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2017年8月16日,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榕台国税限改[2017]8919号),要求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17年8月31日前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证券营业部已在指定日期内完成保存及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等事项,并加强内部整改,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三)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
公司所涉分支机构已积极配合税务监管部门补交相关税款。针对上述纳税申报不及时或申报有误所导致问题,公司通过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修订相关的内部制定,建立针对疑难问题的沟通机制,保障数据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日常沟通,确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能够依法按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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