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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上市公司税讯】大亚圣象:下属人造板企业享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及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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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9 00:19: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大亚圣象:下属人造板企业享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及所得税优惠政策


大亚圣象(000910.SZ)于2018年8月28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下属从事人造板生产子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及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大力税手注:根据公告,公司主要从事人造板和木地板业务,均处于行业龙头地位,作为公司人造板主要产品之一的刨花板,通常用作家具、地板、橱柜、门、装饰造型等的主要原材料。大亚圣象本次募投项目为苏北基地项目和研发营销中心项目,其中苏北基地项目主要从事刨花板的生产和家具构件。

《000910大亚圣象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修订稿)》【2018.8.28】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338884?announceTime=2018-08-28

(二)所得税优惠的测算依据

1、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对产品原料95%以上来源于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

2、所得税减按征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

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而出台的,是一个长期性的政策。

公司下属从事人造板生产的子公司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茂名)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肇庆)有限公司)是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正常情况下,苏北基地项目生产经营以后,可以申请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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