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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永新光学:子公司往期以购物卡形式奖励优秀员工2.4万元,少扣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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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2 10:30: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永新光学:子公司往期以购物卡形式奖励优秀员工2.4万元,少扣缴个税行为被稽查处罚0.5倍罚款


永新光学(603297.SH)于2018年8月21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南京永新因2014年以购物卡形式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共计24,00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104.51元,被稽查局处以少代扣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552.26元。

《603297 永新光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2018.8.21】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311842?announceTime=2018-08-21

三、公司报告期内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受到的处罚情况如下:

2015年7月7日,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宁地税稽罚告[2015]180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南京永新因2014年4月、5月、12月以苏果购物卡形式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共计24,000元,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未纳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南京永新未按税法规定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104.51元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552.26元。

2017 年 1 月 22 日,滁州市财政局出具滁财(公)罚(2016)03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斯高谱因与南京兆坤仪器有限公司投标报名 MAC 地址相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滁州市财政局对斯高谱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处以本次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2,350 元;(二)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记入信用信息记录。

公司存在的环保处罚情况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公司主营业务情况”之“(六)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情况”。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处罚的情况。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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