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新日恒力:往期将购买的原材料用于办公楼改扩建、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被查补增值税34.15万元、处罚17.07万元
新日恒力(600165.SH)曾于2016年12月17日发布公告,披露因上市公司2014年购买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用于办公楼载人电梯及钢丝绳库房改扩建项目,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应进行进项税额转出341,485.55元。2015年8月,被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处以170,742.78元罚款。上市公司已补缴了相关税款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新日恒力与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16.12.17】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16-12-17/600165_20161217_4.pdf
问题8、申请人报告期内多次因税务、安全生产等受到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规范运行和内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回复:
(一)申请人报告期内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申请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共计两次,具体处罚及整改情况如下:
石嘴山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5月26日至7月8日对上市公司2013年、2014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因上市公司2014年购买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用于办公楼载人电梯及钢丝绳库房改扩建项目,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应进行进项税额转出341,485.55元。2015年8月,发行人因少缴税款341,485.55元,被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处以170,742.78元罚款。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申请人已补缴了相关税款并足额缴纳了罚款。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1月出具证明,证明上述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5月26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检查、核查,认定如下:(1)上市公司2013年土地价值未计入房产原值、对房屋更新改造致房产原值增加,2013年及2014年1-6月未申报少缴纳房产税合计398,677.80元。(2)2013年未申报少缴纳车船税9,840元。(3)2013年及2014年1-6月货物运输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借款合同未申报少缴纳印花税51,806.60元。(4)2013年及2014年1-6月少代扣代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97,897.26元。2015年8月,上市公司被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处以294,393.85元罚款。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申请人已补缴了相关税款并足额缴纳了罚款。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月出具证明,证明上述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鉴于上述补税和罚款金额相对上市公司整体纳税规模较小,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及时补缴相关税款并足额缴纳了罚款,且相关行政机关均已针对处罚出具了不构成重大违法的证明,消除了不利的影响,发行人上述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所述的税务方面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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