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ST皇台:往期因筹集虚构专项补助资金、虚增2015年利润500万元,公司及董事长受省证监局处罚、同时受深交所公开谴责
*ST皇台(000995.SZ)曾于2016年12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2015年皇台酒业时任董事长卢某联系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出具批复,并筹集虚构专项补助资金500万元,由俪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给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再由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转给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最后由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拨付给皇台酒业,虚增2015年度利润500万元,导致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甘肃省证监局给予处罚:“1、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2、对卢鸿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同时,深交所对公司及卢某予以公开谴责。
附:《000995*ST皇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6.12.15】详细披露如下: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酒业)于2016年1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甘肃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甘[2016]1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对皇台酒业2015年年报虚假记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冯瑛、万玉龙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对二人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经查明,皇台酒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皇台酒业时任董事长卢鸿毅联系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出具批复,并筹集虚构专项补助资金500万元,由俪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给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再由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转给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最后由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拨付给皇台酒业,虚增2015年度利润500万元,导致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皇台酒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冯瑛、万玉龙提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对二人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二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甘肃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此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如下:
1、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卢鸿毅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3、对吴生元、万玉龙、刘峰、李宏林、薛效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4、对李学继、冯瑛、刘静、辛秀山、丁建平、李生禄、谭臻、余庆辉、解荣喜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的说明
1、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已完成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定期报告的整改。公司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3、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立案调查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不会因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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