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长飞光纤:子公司曾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被处罚
长飞光纤(601869.SH)于2018年7月2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芯盛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武汉长芯盛处以1,200元罚款。
《601869长飞光纤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2018.7.2】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111314?announceTime=2018-07-02
2.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1)武汉长芯盛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4月14日出具《纳税证明》,武汉长芯盛国税属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存在两次逾期未缴纳税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情节轻微,不予以处罚。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武汉长芯盛处以1,200元罚款。
对于上述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根据武汉长芯盛的说明,系其未在申报期内进行零申报导致。而对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系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武汉长芯盛2014年度纳税情况抽检时发现武汉长芯盛存在部分项目未按规定计提所得的情况,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5年7月6日向武汉长芯盛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稽一国税罚[2015]86号)对其予以1,200元罚款。根据本所律师于2017年5月15日对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二科的访谈,确认前述违法行为从性质及处罚金额上可以不被视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当时有效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武汉长芯盛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该办法项下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根据本所律师在武汉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查询,未检索到武汉长芯盛重大税收违法记录。武汉长芯盛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关罚金。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于2017年4月10日出具《证明》,证明武汉长芯盛系该局分管的企业,已经依法在该局办理税务登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武汉长芯盛依法按时申报、足额纳税,未发现有偷税、逃税、骗税或欠缴税款及其他任何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任何规范性文件情形,也无因税收事宜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目前不存在任何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亦不存在需承担滞纳金、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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