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讯】恒益股份:子公司往期取得违规发票及列支与收入无关支出事项,分别被处以5万元罚金、补缴所得税20万元并加征滞纳金
恒益股份(871916.OC)于2018年5月30日发布公告,子公司嘉宇博库因存在2014年取得违规发票列在支付管理费用中的问题及2015年取得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被稽查局对“非法取得发票行为”处罚5万元、将2015年无关支出做纳税调整、补缴2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公司还披露,以上违法事项均发生于子公司被收购前,“该情况的发生时间是在2015年之前,嘉宇博库尚不属于北京恒益九州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不在北京恒益九州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和有效控制范围之内。” 公司现已采取措施,并严格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按期纳税。
《[临时公告]恒益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2018-05-30】详细披露如下:
北京恒益九州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嘉宇博库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或“嘉宇博库”)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地税稽罚[2018]7号)及《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京地税海处[2018]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说明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及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02月02日至2018年03月23日对子公司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子公司存在2014年取得违规发票列在支付管理费用中的问题及2015年取得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二、处理决定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子公司非法取得发票的行为罚款50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子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000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的税款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处理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决定,公司已按照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要求补缴了税款及罚款。此次税务处理未对公司的经营造成较大的影响。
四、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1.公司接受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的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自接到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已按要求将上述税款、罚款全部缴清。
3、该情况的发生时间是在2015年之前,嘉宇博库尚不属于北京恒益九州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不在北京恒益九州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和有效控制范围之内。公司现已采取措施,并严格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按期纳税。同时,公司将加强管理,组织经营班子、财务部门人员对财务和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公司将以此为戒,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以更积极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并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地税稽罚[2018]7号)
(二)《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京地税海处[2018]5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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