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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S宁新百:往期陷虚开数亿增值税发票案、南京新百及子公司稽查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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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 10:45: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S宁新百:往期陷虚开数亿增值税发票案、南京新百及子公司稽查补税、滞纳金及处罚共1.26亿元



S宁新百(600682.SH)曾于2007年4月3日发布公告,披露往期陷虚开数亿增值税发票案、被稽查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及处罚,南京新百及东方商城合计需补缴增值税68,110,018.70元、对前述补征税款需缴纳滞纳金19,641,791.52元、拟征收少缴及虚开的增值税发票0.5倍罚款38,723,052.01元、以上三项合计金额126,474,862.23元;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另行调查处理。

大力税手附:

2007年9月10日,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600682.SH)及东方商城分别对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京新百及东方商城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被告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有误,请求依法撤销。2008年1月31日,决定撤回南京新百及东方商城对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提起的行政诉讼、同时决定起诉南京华润东方。

2008年9月11日下午,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虚开数亿增值税发票案刑事部分一审宣判,六名自然人被告获刑。经查明,自2002年1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南京新百及其子公司东方商城在与南京华润东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第一单位被告,下称南京华润东方)合作从事服装进出口业务的过程中,被南京华润东方“利用和控制”,接受和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50582万元。

《S宁新百重大事项公告》【2007-04-03】详细披露如下:

2007年3月30日,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本公司送达了该局宁国税稽处字【2007】01350020060016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下称“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宁国税稽告字(2007)013500200600163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下称“税务处罚告知书”)。同日,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东方商城送达了该局宁国税稽处字(2007)0135000405230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下称“东方商城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宁国税稽告字(2007)01350004052300号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下称“东方商城税务处罚告知书”)。

宁国税稽处字【2007】01350020060016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

(1)自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本公司从深圳25家企业共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31份,价税合计246,003,561.58元,税金35,744,107.18元。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金已全部抵扣。

(2)在2002年4月至2004年11月期间,本公司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三家企业开出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5,879,157.37,税金为6,099,456.77元。受票方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处理意见:

(1)补征本公司增值税35,744,107.18元,其中:补征2002年增值税10,467,331.63元,补征2003年增值税10,252,729.01元,补征2004年增值税15,024,046.54元;
(2)对前述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12,975,984.93元;
(3)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另行调查处理。

“税务处罚告知书”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所述的事实,拟对本公司作出处罚:(1)对本公司因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而造成的少缴增值税税款处0.5倍罚款计17,872,053.59元;(2)对本公司因虚开增值税发票处0.5倍罚款3,049,728.39元。

宁国税稽处字(2007)01350004052300号“东方商城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

(1)自2002年至2005年,东方商城从深圳27家企业共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09份,金额195,195,605.67元,税额33,183,255.10元,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中的30,716,384.85元已抵扣税款;另在2002年4月-7月期间,东方商城从本公司非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金额9,703,098.03元,税额1,649,526.67元,税款已全部抵扣。

(2)在2003年3月-4月期间,东方商城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上海一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金额为19,038,991.54元,税额为3,236,628.54元。受票方均已全部抵扣税款。

“东方商城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处理意见:

(1)补征东方商城增值税32,365,911.52元,其中:补征2002年增值税5,168,223.06元,补征2003年增值税8,629,100.45元,补征2005年增值税18,568,588.01元;(2)对前述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6,665,806.59元。“东方商城税务处罚告知书”根据“东方商城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所述的事实,拟对东方商城作出处罚:(1)对东方商城因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而造成的少缴增值税税款处0.5倍罚款16,182,955.76元;(2)对东方商城因虚开增值税发票处0.5倍罚款1,618,314.27元。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处罚告知书的认定:

本公司及东方商城合计需补缴增值税68,110,018.70元、对前述补征税款需缴纳滞纳金19,641,791.52元、拟征收少缴及虚开的增值税发票0.5倍罚款38,723,052.01元、以上三项合计金额126,474,862.23元;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另行调查处理。

该事项产生的主要原因是:2002年1月至2005年10月份期间,本公司及东方商城在接受南京华润东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从事服装进口业务的过程中,被南京华润东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利用,被动接受了其幕后控制非法公司所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并因业务流程被南京华润东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控制虚开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本公司及东方商城被卷入该增值税案中,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给本公司多年的良好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主动调整了进出口业务的分管领导,并中断了与南京华润东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停止了该项业务;东方商城于2005年10月也调整了主要负责人,也中断了与南京华润东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全面停止了该项业务,避免了本公司损失的进一步发生。本公司原分管进出口业务的主要领导因车祸已离世,该事项的主要责任人——南京华润东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耀等现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该事项反映出本公司在以往管理上尚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本公司将引以为戒,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加快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的步伐。鉴于本公司没有足够的专业能力从事国际贸易,决定自即日起全面停止进出口业务,并积极做好善后处理。预计该事项将会对本公司以前年度指标、期初未分配利润及2006年经济指标产生较大影响。本公司与东方商城于2007年4月2日就该事项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听证。本公司将采取积极态度对应负损失责任的当事企业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进行追诉。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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