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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厦门税务】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含律师事务所)新购入固定资产税前扣除问题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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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8 22:16: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标题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含律师事务所)新购入固定资产税前扣除问题

http://wsbsfwt2.xmtax.gov.cn:1080/dwfw/user/msgboard_use.do?b_search=true&qtype=&msgType=&qkey=

内容 请问: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含律师事务所)新购入的固定资产能否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的相关规定?

姓名 许先生 提问时间 2018-12-21 08:56:27.0

咨询类别 个人所得税

答复内容 您好!以上文件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因此,不用按上述文件执行。

答复人 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 2018-12-21 15:4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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