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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新三板税讯】超弦科技:子公司因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缴增值税、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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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2 00:16: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超弦科技:子公司因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缴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滞纳金45万元——系该公司总经理个人决策办理、故全部由其个人承担


超弦科技(430522.OC)于2017年9月28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安联美嘉因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缴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滞纳金45万元,“子公司安联美嘉涉及税额274,791.04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共计412,233.17元,同时因补交国税产生的地税附加税税款和滞纳金合计41,672.09元已于2017年9月28日缴纳完毕。”

同时,公司披露该补缴事项系该公司总经理个人决策办理、故全部由其个人承担。“鉴于此次虚开增值税发票事项是由当时安联美嘉总经理自行决策办理,属于其个人行为,其本人愿意对此事承担全部责任。”

《[临时公告]超弦科技:关于武汉安联美嘉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2017-09-28】详细披露如下:


湖南超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安联美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美嘉”)收到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以下简称“武汉国税局”)出具的《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国税五稽处[2017]23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处理事项

武汉国税局对湖北安联美嘉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涉及税额274,791.04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1、限期追缴安联美嘉增值税应追缴增值税274,791.0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安联美嘉加收滞纳金。
3、企业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调整帐务。

三、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一)鉴于此次虚开增值税发票事项是由当时安联美嘉总经理自行决策办理,属于其个人行为,其本人愿意对此事承担全部责任。该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涉及的税金和滞纳金已于2017年9月26日缴纳完毕,共计412,233.17元;因补交国税产生的地税附加税税款和滞纳金合计41,672.09元已于2017年9月28日缴纳完毕。
(二)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

1、《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国税五稽处[2017]232号)
2、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完税证明》((20141)鄂国证00854360)
3、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完税证明》((171)鄂地证008141967、(171)鄂地证008141959、(171)鄂地证008141975)

湖南超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8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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