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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上市公司税讯】隆盛科技:收购标的作为外资企业期间未享受所得税及进口设备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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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2 00:22: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隆盛科技:收购标的作为外资企业期间未享受所得税及进口设备关税和增值税优惠,故不涉及补缴相关税款情形



隆盛科技(300680.SZ)于2018年4月20日发布公告,披露收购标的微研精密(成立于2008年)2015年4月股权转让后虽由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未享受过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且作为外资企业期间无享受过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设备,不涉及因转为内资企业而需补缴相关税款的情形。

大力税手注:重组背景系隆盛科技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微研精密100.00%股权。

《300680隆盛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8.4.20】详细披露如下:

(四)该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外资转内资税收补缴问题

中介机构查阅了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核查了微研精密自设立以来的历年所得税申报材料及相关进口设备减免税证明文件等,并就其是否作为外资企业享受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事宜访谈了微研精密财务负责人。

经核查,微研精密成立于2008年3月11日,微研精密成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的正式生效而废止。微研精密自设立以来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未作为外资企业享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所设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且,经核查,微研精密作为外资企业期间无享受过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设备,不涉及因转为内资企业而需补缴相关税款的情形。因此,微研精密2015年4月股权转让后虽由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但并不存在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等规定补缴税款的问题,对本次重组及估值亦不存在影响。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 ... id=82&aid=1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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