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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新三板税讯】成和天利:被稽查追缴往期增值税、所得税38万元、加征滞纳金,并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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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2 00:25: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成和天利:被稽查追缴往期增值税、所得税38万元、加征滞纳金,并处50%罚款


成和天利(835711.OC)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2017年10月16日被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追缴2013至2015年期间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共计38.23万元,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司少缴税款处以50%的罚款19.11万元。

《[临时公告]成和天利:关于收到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2018-04-16】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announcement.html

新疆成和天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17年10月16日收到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克国税稽处〔2017〕63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国税稽罚〔2017〕62号)、《调账通知书》(克国税稽调账〔2017〕6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说明

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8月10日对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处理决定情况

1.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公司2013至2015年期间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共计38.23万元予以追缴;并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司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9.11万元。

三、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1.公司接受国税局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对上述少缴的税款、税款产生的滞纳金、行政处罚的罚款在2017年10月已全部缴清,并进行了相关账务调整。3.本次调查处罚情况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财务部及相关业务人员对财务、税务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财务内控制度的落实,杜绝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国税稽罚〔2017〕62号)

2.《税务处理决定书》(克国税稽处〔2017〕63号)

3.《调账通知书》(克国税稽调账〔2017〕62号)

新疆成和天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6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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