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科融环境:检察院已撤回对单位提起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公诉——员工使用虚开发票冲抵借款的行为,以“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的方式体现
科融环境(300152.SZ)于2017年12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因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最新进展情况,基于公司在2017年9月22日披露,此前检察院已向公司四名自然人及单位提起公诉——员工通过先借款、后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冲抵借款行为,单位及个人均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截止12月13日,因证据发生变化,检察院以个人职务侵占罪、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变更起诉决定,“检察院已撤回对被告单位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公诉”,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体现为“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大力税手注:
1.虚开事项: 《科融环境:关于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2017.9.22】披露:“2013 年 11 月,被告单位燃控科技在经营过程中,彭育蓉向贾红生、华立新汇报采用从他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冲抵燃控科技市场部的部分借款账目,贾红生、华立新均表示同意。2013 年 11 月至 2016 年 3 月间,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彭育蓉为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0 份,税款合计 1030035.09 元,其中已申报抵扣税款 956151.75 元。”……公司主张:“员工通过先借款,后使用发票冲抵借款从而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其行为属于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2.2017年7月收到检察院《起诉书》:《科融环境:关于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2017.9.22】披露:“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直接负责人员被告人贾红生、华立新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彭育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3.2017年12月13日变更起诉决定:根据《科融环境:关于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公告》【2017-12-14】:“检察院现已撤回对被告单位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公诉。”
1.《科融环境:关于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公告》【2017-12-14】详细披露如下: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3日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开检诉刑变诉【2017】2 号)(以下简称“变更起诉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变更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被告人贾红生、华立新、彭育蓉、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裴万柱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单位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84 号起诉书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检察院发现贾红生、华立新、彭育蓉和被告单位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发生变化,虚开发票犯罪钱款去向的证据发生变化。
现对开检诉刑诉【2017】84 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变更对被告人贾红生、华立新、彭育蓉、被告单位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起诉。
适用的法律变更为:被告人贾红生、华立新、彭育蓉、裴万柱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红生、华立新、彭育蓉、裴万柱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裴万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情节,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开检诉刑诉【2017】84 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二、 公司反馈
鉴于以上案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司在这里再度重申:被告人贾红生、华立新、彭育蓉、裴万柱四人系共同犯罪,检察院现已撤回对被告单位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公诉。
三、 相关披露情况
上述被告人贾红生、华立新、彭育蓉、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裴万柱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单位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情况,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117)。
四、 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基于以上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所陈述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至此被告人贾红生、华立新、彭育蓉、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裴万柱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单位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已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性因素。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特此公告
2、《科融环境:关于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2017.9.22】详细披露如如下: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开检诉刑(2017)84 号)(以下简称“起诉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被告人:贾红生、华立新、彭育蓉、裴万柱 被告单位: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张永辉 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 职务侵占
2014 年春节前,时任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身,简称“燃控科技”)董事长贾红生、总经理华立新、副董事长裴万柱利用职务之便,商议以借款的名义从燃控科技财务账上支出人民币 350 万元用于私分,采用从他人处虚开票据的方式做平账处理,并商定了参与私分的人员范围和金额。后华立新安排时任燃控科技财务总监彭育蓉以其个人名义从燃控科技财务借款,并使用虚开的票据进行平账,被告人彭育蓉表示同意。此事项后得以实施。
(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3 年 11 月,被告单位燃控科技在经营过程中,彭育蓉向贾红生、华立新汇报采用从他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冲抵燃控科技市场部的部分借款账目,贾红生、华立新均表示同意。2013 年 11 月至 2016 年 3 月间,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彭育蓉为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0 份,税款合计 1030035.09 元,其中已申报抵扣税款 956151.75 元。
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贾红生、华立新、彭育蓉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直接负责人员被告人贾红生、华立新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彭育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二、 公司反馈
公司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已致函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部分员工通过先借款,后适用发票冲抵借款从而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其行为属于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三、 相关披露情况
无。
四、 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起诉书所涉及事项与公司原董事长贾红生、原财务总监彭育蓉涉嫌职务侵占罪相关。公司已于 2017 年 1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 2017-10)。
该事项发生在 2013 年 11 月至 2016 年 3 月期间(即实际控制人变更之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由于本案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影响甚微。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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