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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税讯】鹏飞物流:收购关联企业股权出现两个转让价格,自然人股东未涉及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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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9 00:30: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鹏飞物流:收购关联企业股权出现两个转让价格,自然人股东未涉及个税


鹏飞物流(S08295.OC)曾于2017年3月31日提交挂牌新三板申报材料、后于2017年12月4日提交反馈意见,披露曾以2000万元现金收购实际控制人(两自然人)持有之关联企业(鹏飞能源)股权时,用于工商变更时提交对价为6万元,律师认为自然人完成了认缴资本2000万元的账面出资,虽未做工商登记但属于平价转让股权、无需缴纳个税。

两个股权转让价:涉及办理工商(股东)变更时提交的转让价格(合计6万元)系鹏飞能源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当事人及时签订了补充协议、以不成协议的2000万元转让价格作为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股权转让个税的律师认定:自然人已在工商登记完成日(2016年7月20日)前足额缴纳了认缴的2000万元出资(未办理工商登记),且以2000万现金收购股权为真实意思表达,故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履行,交易定价以2016年8月31日(为股权转让后评估时点,股权转让在先、评估时点在后)账面净资产(1991.45万元)为依据,支付现金对价2000万元,属于自然人平价转让股权、无需缴纳个税。“合并时,转让各方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且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履行了税务、工商变更程序。根据对股权转让双方的访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并日的《审计报告》,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以截至2016年8月31日鹏飞能源的账面净资产价值为依据并经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本次股权转让为平价转让,……经主办券商与律师核查,鹏飞能源设立时,股东均以现金出资,至鹏飞能源被收购时,注册资本金均为现金出资,没有其他出资方式;鹏飞能源被收购时,转让方未产生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上述股权转让价格,转让方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大力税手整理关键时间节点:

l  2016年7月12日股权收购日(实缴出资500万):2016年7月12日股东会做出决议及转让协议生效,鹏飞能源注册资本(认缴出资)2000万,股东情况为:岳爱忠持股51%、认缴1,020.00 万元(实缴500万元),童来如持股49%、认缴 980.00万元(实缴0元)。

《南京鹏飞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2017.3.31】披露,根据主办券商和律师的核查及岳爱忠、童来如及公司的书面说明,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为 5.00 万元、1.00 万元系经办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误以为上述股权转让是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不公允造成的。根据岳爱忠、童来如与鹏飞有限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方一致确认:岳爱忠向鹏飞航运转让鹏飞能源 51.00%股权计 1,020.00 万元的出资额的转让价格为 1,020.00 万元,童来如向鹏飞航运转让鹏飞能源 49.00%股权计 980.00 万元的出资额的转让价格为 980.00 万元,且岳爱忠、童来如应于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全额实缴鹏飞能源注册资本。

l  2016年7月14日完成认缴出资2000万:截止 2016 年 7 月 14 日,岳爱忠已向鹏飞能源实际缴纳注册资本 1,020.00 万元,童来如已向鹏飞能源实际缴纳注册资本 980.00 万元。(未办理工商登记)
l  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完成日为2016年7月20日: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工商登记并非合同生效或确认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定要件,未办理工商登记亦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履行,故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应以前述补充协议所述价格为准。未办理工商登记亦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履行。



资料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

l  2016年8月24日股权收购价款支付日:2016 年 8 月 24 日,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鹏飞航运已分别向转让方岳爱忠、童来如支付完毕 1,020.00 万元、98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

l 2016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为股权转让后评估时点,股权转让在先、评估时点在后):鹏飞能源经审计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31日的净资产为 19,914,553.25 元,2016 年 8 月,鹏飞航运收购了鹏飞能源 100.00%的股权,交易定价2000万元,收购完成后,鹏飞能源变为鹏飞航运的全资子公司。……

大力税手附:2016 年 8 月,鹏飞航运收购了鹏飞能源 100.0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鹏飞能源变为鹏飞航运的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前,鹏飞航运与鹏飞能源均为实际控制人岳爱忠、童来如控制的企业,分别从事干散货国内航运运输业务和煤炭贸易业务。后附鹏飞能源历史沿革。

1.2017年3月31日披露收购标的鹏飞能源的历史沿革情况。

《南京鹏飞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2017.3.31】详细披露如下:


(七)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16 年 8 月,鹏飞航运收购了鹏飞能源 100.0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鹏飞能源变为鹏飞航运的全资子公司。……

1、定价公允

本次收购价格为 20,000,000.00 元,(鹏飞能源经审计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31日的净资产为 19,914,553.25 元)且本次收购为同一控制下的收购,因此交易真实、定价公允,相关税费业已缴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收购目的

股权收购前,鹏飞航运与鹏飞能源均为实际控制人岳爱忠、童来如控制的企业,分别从事干散货国内航运运输业务和煤炭贸易业务。为整合实际控制人下属的产业,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同时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鹏飞航运于 2016 年 8 月收购了鹏飞能源 100.00%的股权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鹏飞能源

(1)基本情况(大力税手注:截止公开转让说明书提交日2017年3月31日)


(2)历史沿革

1)2012 年 11 月,鹏飞能源成立

2012 年 11 月 9 日,岳爱忠、童来如和鹏飞船务共同签署了《南京鹏飞能源有限公司(筹)章程》,约定共同出资 2,000.00 万元设立鹏飞能源。

2012 年 11 月 9 日,江苏天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宁验(2012)2-42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2 年 11 月 9 日止,公司已收到股东岳爱忠以货币缴纳的首期出资人民币 500.00 万元。
2012 年 11 月 9 日,南京市高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鹏飞能源的设立登记,核发了注册号为 32012500013489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鹏飞能源成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2)2016 年 4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4 月 15 日,鹏飞船务和岳爱忠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鹏飞船务将其持有的公司 1.00%股权计 20.00 万元出资额以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岳爱忠。

2016 年 4 月 25 日,鹏飞能源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2016 年 4 月 25 日,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鹏飞能源的上述变更。本次变更后,鹏飞能源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主办券商及律师经核查该次股权转让时的公司财务资料、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后认为:鹏飞船务以 1.00 万元总价转让其所持鹏飞能源 1.00%的股权,是因为当时鹏飞船务并未实缴出资,且鹏飞船务与鹏飞能源均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故转让价格为 1.00 万元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任何争议和潜在纠纷。

3)2016 年 7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实收资本到位

2016 年 7 月 12 日,鹏飞能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岳爱忠将其持有的鹏飞能源 51.00%的股权计 1,020.00 万元的出资额,童来如 49.00%的股权计 980.00 万元的出资额分别以 5.00 万元、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鹏飞航运。

2016 年 7 月 12 日,鹏飞能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16 年 7 月 14 日,江苏天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天宁验(2016)0076号《验资报告》验证:2014 年 11 月 4 日至 2016 年 7 月 14 日,公司已收到岳爱忠、童来如以货币缴纳的第 2 期出资 1,500.00 万元,其中岳爱忠缴纳 520.00 万元,童来如缴纳 980.00 万元。

2016 年 7 月 20 日,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鹏飞能源的上述变更。

本次变更后,鹏飞能源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根据主办券商和律师的核查及岳爱忠、童来如及公司的书面说明,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为 5.00 万元、1.00 万元系经办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误以为上述股权转让是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不公允造成的。根据岳爱忠、童来如与鹏飞有限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方一致确认:岳爱忠向鹏飞航运转让鹏飞能源 51.00%股权计 1,020.00 万元的出资额的转让价格为 1,020.00 万元,童来如向鹏飞航运转让鹏飞能源 49.00%股权计 980.00 万元的出资额的转让价格为 980.00 万元,且岳爱忠、童来如应于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全额实缴鹏飞能源注册资本。

主办券商和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该补充协议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所述股权转让价格均系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并非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转让方岳爱忠、童来如外,鹏飞能源没有其他股东,上述股权转让亦无需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根据主办券商核查相关银行缴款凭证、鹏飞能源、鹏飞航运相应财务记账凭证以及江苏天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天宁验(2016)0076 号”验资报告等反映,截止 2016 年 7 月 14 日,岳爱忠已向鹏飞能源实际缴纳注册资本 1,020.00 万元,童来如已向鹏飞能源实际缴纳注册资本 980.00 万元。

2016 年 8 月 24 日,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鹏飞航运已分别向转让方岳爱忠、童来如支付完毕 1,020.00 万元、98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

综上,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1)虽然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所涉转让价款,因工作人员失误误写成“5 万元”、“1 万元”,但该价格并非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各方当事人又及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前述瑕疵予以了补正,实际按前述补充协议所述各项条款进行了履行;(2)鹏飞有限与鹏飞能源均属同一实际控制人岳爱忠、童来如控制下的企业,本次股权转让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企业股权的内部调整,不涉及第三方利益;(3)工商登记并非合同生效或确认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定要件,未办理工商登记亦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履行,故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应以前述补充协议所述价格为准。

2. 2017年12月4日提交反馈意见,披露向两自然人收购鹏飞能源100%股权代扣代缴个税情况。

《南京鹏飞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2017-12-04】详细披露如下: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1)被合并方报告期是否合法规范经营、是否存在大额负债或潜在纠纷;(2)合并程序、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

【主办券商回复】

1、调查程序
……
(2)合并程序、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

1)合并程序

2016年7月12日,鹏飞能源召开股东会,同意岳爱忠将其出资的1,020万元转让给鹏飞有限,占注册资本的51%;同意童来如将其出资的980万元转让给鹏飞有限,占注册资本的49%。

2016年7月12日,鹏飞有限分别与岳爱忠、童来如就上述事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款分别为5万元、1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后,鹏飞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2016年7月20日,鹏飞能源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主办券商注意到,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分别为5万元(岳爱忠)、1万元(童来如)。根据主办券商和律师的核查及岳爱忠、童来如与公司的说明,该股权转让价格系鹏飞能源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根据岳爱忠、童来如与鹏飞有限于2016年7月1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方一致确认:岳爱忠向鹏飞有限转让鹏飞能源51%股权(相应出资为1,020万元)的转让价格为1,020万元,童来如向鹏飞有限转让鹏飞能源49%股权(相应出资为980万元)的转让价格为980万元,岳爱忠、童来如应于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全额实缴鹏飞能源注册资本,鹏飞有限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向岳爱忠、童来如支付相应股权转让价款。该补充协议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所述股权转让价格均系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并非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相关银行缴款凭证、鹏飞能源、鹏飞有限相应财务记账凭证以及江苏天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天宁验(2016)0076号”验资报告等反映,截止2016年7月14日,岳爱忠已向鹏飞能源实际缴纳注册资本1,020万元,童来如已向鹏飞能源实际缴纳注册资本980万元。后鹏飞有限于2016年8月31日前向岳爱忠累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020万元,向童来如累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980万元。

据此,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1)虽然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所涉转让价款,因工作人员失误误写成“5万元”与“1万元”,但该价格并非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各方当事人又及时签订了《南京鹏飞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前述瑕疵予以了补正,并按前述补充协议所述各项条款进行了履行;(2)鹏飞有限与鹏飞能源均属同一实际控制人岳爱忠、童来如控制下的企业,本次股权转让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企业股权的内部调整,不涉及第三方利益;(3)工商登记并非合同生效或确认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定要件,未办理工商登记亦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履行,故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应以前述补充协议所述价格为准。

2)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

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了本次合并过程中公司及被合并方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的评估报告、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资料以及股权转让相关方的纳税凭证等资料。

合并时,转让各方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且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履行了税务、工商变更程序。根据对股权转让双方的访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并日的《审计报告》,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以截至2016年8月31日鹏飞能源的账面净资产价值为依据并经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本次股权转让为平价转让,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经主办券商与律师核查,鹏飞能源设立时,股东均以现金出资,至鹏飞能源被收购时,注册资本金均为现金出资,没有其他出资方式;鹏飞能源被收购时,转让方未产生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上述股权转让价格,转让方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岳爱忠、童来如出具《承诺函》,确认“如因上述合并/股权转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税款缴纳)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鹏飞能源造成任何影响或损失的,均由我们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鹏飞能源已依法缴纳相应印花税,转让方岳爱忠、童来如亦分别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权属均未发生变更,不涉及资产权属转移等税收事项。

4、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被合并方在报告期内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大额负债或潜在纠纷;本次合并程序和税收缴纳合法合规

……
同时,主办券商注意到,报告期内鹏飞能源曾受过一次行政处罚。2016年8月30日,因鹏飞能源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收据(更正:数据),南京市高淳区国家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对鹏飞能源处以400元罚款并作出“高国税简罚[2016]14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根据鹏飞能源的说明,上述系员工疏忽所致,鹏飞能源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已积极缴纳上述罚款并进行相应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鉴于该次处罚适用了简易程序,且罚款金额较小,远低于法规规定的1万元处罚上限,主办券商与律师认为,该项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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