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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娱乐] 电影投资人必看:电影投资合作协议必备关键条款及风险控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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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6 00:28: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电影投资人必看:电影投资合作协议必备关键条款及风险控制指引


每一部电影从最初的创意形成到最后成功在大屏幕与观众见面,一般来说都要经历一段痛苦而漫长的开发创作周期,通常来讲,从影视投资项目制作组成立开始到影片公映结束,这段时间一般在18-24个月[1],无论多么资深的行内专家都很难准确计算出或保证电影项目何时完美收官,而往往时间越久,投资风险可谓越大,其中的不确定因素越多。在这样漫长的电影投资项目中,作为投资人,其实最关注的是最终的收益分配结果,不管电影拍摄过程中出现什么问题,只要不影响投资人的最后分红,那么这就是一个成功的投资项目。这个目标说起来容易实现起来难,如何确保实现这个终极目标呢,如何保证电影拍摄、制作工作正常顺利进行,保证投资人的投资物尽其用,好钢用在刀刃上,就需要投资人在对整个项目整体把握的基础上进行风险控制。

下图是作者根据通常的电影开发流程绘制的一张图表,尽量完整地为大家展现了一部电影从最初创意的萌芽到最终收益分配的完整过程:



在这里,作者将电影开发流程大体划分为五个阶段:电影剧本筹划期、项目准备期、电影制作期、电影宣传发行期、最终的收益分配期,其中,电影项目的制作期、宣传发行期、收益分配期是最为核心的三个阶段,剧本筹划期和项目准备期都是在为电影正式拍摄进行准备。这五个阶段里,与投资人关系最密切的是项目准备期和收益分配期:项目准备期是因为投资人往往是在这个阶段进入电影投资项目,收益分配期则是投资人最终收获果实的阶段。

而作为律师,我们深深地感觉,对于投资人来说,项目准备期要远比收益分配期重要,中国有句话“有因必有果”,如果收益分配期是结果收获期,那么项目准备期就是播种期,在进入项目的时候做好充足的准备,可以确保收益分配期。美国的好莱坞影视产业之所以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产业,是因为这个产业里无处不在的法律合同,正是由于这些合同清清楚楚地列明了各方的权利和职责,解释出产权归属,约定了利益分配、费用制片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不仅保证了电影拍摄制作过程中各方按照约定全力以赴地把本职工作做好,也为电影制作拍摄过程出现的意外情况做了明确约定,各方按照文本办事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同样,中国的影视投资领域也需要这样完善的法律合同,其中有些必备关键条款是不能省略且必须好好撰写的:

投资人知情权条款
虽然说一般投资人在资金投入后就将项目开发的事情全权交由项目管理方,但是当所投资的项目发生问题时,投资人会突然发现自己对这个项目了解的太少,而合同中也没有相应条款足以保障投资人及时实现知情权。所以,当潜在合作伙伴手持《电影商业计划书》来募集电影拍摄资金时,切忌一看到商业计划书里面的某某著名导演、编剧、演员就开始迫不及待地想要注资,你需要争取到尽量多的知情权之后再做判断。首先,整个项目预算的知情权。预算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所投资影片的收益,在正式签订《电影投资合作协议》的时候,最好就能够将相对准确的预算表作为《投资合作协议》附件(加盖骑缝章),而预算表里起码应包括电影筹备期间的费用、正式拍摄期间的费用、宣传发行费用等大项,大项下的小项也应该尽量做到完整具体。其次,投资后收益结算前,随时保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进展情况的知情权,这样投资人在项目过程中可以随时掌握电影开发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电影拍摄过程中所获得的广告赞助及其他财政补贴等信息,如果合同中没有对此明确约定,投资人事后很难有底气向合作伙伴或第三方要求其提供具体的财务情况资料,而投资人只能哑巴吃黄连。第三,投资人需要确保对项目进度和拍摄计划具有知情权,最好参照资金预算表的做法将《项目进度表》也作为《投资合作协议》的附件,这个看似无理的要求,却能在项目陷入僵局的时候帮助投资人及时脱身。第四,投资人要确保对项目整体融资计划的知情权,包括参与项目的其他投资人、投资条款、投资金额等情况,以避免发生不同时期进入的投资人投资条件不对等而又无法向合作伙伴追查的情况。以上是投资人应享有的部分知情权,还有其他知情权也很重要,篇幅所限作者这里不一一列出。

合作伙伴资质核查及保证条款
投资人在投资之前应当审慎检查各方的资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核对营业范围、注册资本金)、组织机构代码证、《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拍摄剧本的法律授权文件(核对其是否有权对原始文学作品进行改编及拍摄)等,并将相关证件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同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叙述电影项目发起方对资质的相应承诺,如果合作方做假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这样,通过对各方资质证件的核对,投资方可以初步了解合作各方履约的资质和能力。

电影版权归属及行使条款
现在的电影一般是多方共同投资拍摄而成,但拍摄出来的电影作品只有一部,那么作为著作权人可以享有的4项人身权及13项财产权该如何归属,由此带来的衍生权益又该如何分配?最简单的方法是通过合同进行明确约定,各方投资人在电影开拍前商定好电影拍摄完成后的版权归属,并将其详细写在合同里,并且在这种版权归属确定的情况下,版权方一般会在电影作品完成后进行版权登记。如果各方事先没有商定好版权归属,那么需要事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电影作品制片者是一个法律概念,与通常我们在影片中所看到署名的制片者并不相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北京傲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2]和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公司诉贵州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3]中,在事先各方没有明确约定电影版权归属的情况下,法院是偏向于判定电影出品人对电影享有著作权的。因此当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电影出品人的署名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有时投资人即使作为出品人署名了也会发生权属争议,因为在实践中,可以署名影片出品人的位置很多,比如: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申请、电影的片头署名、电影的片尾署名、电影公映许可证、影片光碟外包装等等,因此作为投资人如果争取到了电影出品人或者联合出片人的地位,那么应当进一步在合同中确保自己署名权利的充分落实,避免出现每个地方影片出品人署名都不一致,发生纠纷。

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解除条款
投资人作为电影项目的参与方,很难直接控制项目的走向,因此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可以设置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解除条款,及时退出项目。比如,当超过多长时间,电影投资项目的发起方也未完成电影全部资金的筹集工作,这时候电影往往意味着这部电影的正式开机时间可能就遥遥无期了,项目陷入了僵局,此时只要合同中预先设置有相应条款,投资人完全可以从项目中全身而退。

合作方资金到位期限条款
一般情况下,因电影投资人众多,在各方均需要缴纳投资款的情况下,为保障项目进度的顺利,需要对各合作方资金到位的时间点进行明确约定,甚至约定延期缴纳的违约金,这样一旦有一方出现延迟缴纳出资款的情况,项目管理方就可以依据合同中的期限及时进行催缴,或者及时将违约的一方踢出合作队伍。

结算最终期限条款
从电影开始上映到制片方最后拿到分账款,需要经过多达6个环节,超过6个月的周期,即使看得见的钱,要拿到手上也不容易[4]。但因为电影项目开发周期的不确定性,很多《投资合作协议》因为嫌麻烦往往都不约定具体的收益结算节点,而缺少结算节点的合同日后往往会成为投资人的痛点。作为不掌握项目实际控制权的一方,如果合同中没有对结算期限做出约定,最后可能会面临影片明明公映结束了但发行方(往往也是具有发行权的制片方)迟迟不予结算也不提供收入结算报表的情况,此时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很难判断这个项目是否已经到了可以结算的时间,因为对方可能会有各种理由来抗辩,比如电影没有发行完毕、影院尚未与发行方进行结算、发行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尚未处理完毕的。因此,合同中一定要约定明确发行结算的具体流程、期限,发行方在逾期结算的情况下,投资方享有直接与影院、发行公司进行问询、交涉的权利,同时,在约定了结算时间节点的基础上,最好再加上结算义务方逾期支付结算条款的违约责任。

收益分配计算方式的条款
很多时候,投资协议中关于收益分配的计算条款,只是笼统地约定了一句如“因电影片形成的净收益或亏损按照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或承担”,当真正分配的时候,投资人会发现这个约定过于简单。何谓净收益,是否需要扣除电影专项基金和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包括衍生品的收入、是否包括海外的营业收入、是否包括植入广告收入和可能得到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扣除需要分配给主创人员的奖励等等?收益分配时,所产生的相应税费由哪一方来承担?如果在合同中对以上这些都没有明确约定,收益分配的时候投资方往往会各执一词,理解不一。在这里,作者根据一般影片的电影收入情况列了一个流程表,通过这个流程表,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影片总毛收入、电影票房总收入、票房可分配收入、电影发行总可分配毛收入、影片可分配净收益是存在很大差别的,因此投资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对收益分配的基数好好看清楚,一字之差能导致相差很多金额。




另外,在影片拍摄结束后,除了有现金资产需要结算的,还有各方为影片拍摄投入的实物资产或者如果产生了投资款的盈余,这些实物资产或盈余资金在拍摄结束后如何分配也应当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关键事项话语权
投资人可以不掌管具体的电影项目,但是应争取到对电影项目关键事项的话语权,甚至是否决权。首先,对于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话语权。为保证自己的合理使用及安全,各方需要制定一份明确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投资人需要对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过享有话语权,该管理办法也应作为投资协议的附件一同盖章。其次,当项目开发过程出现重大资金问题时,投资人应对项目资金的审计享有话语权。第三,对参与电影收益分配的主体及分配顺序应享有话语权。在影视投资项目中,收益分配的参与方有哪些,各方之间的分配先后顺序如何,直接决定着投资人的最终收益进账金额,因此需要对此具有话语权,以免出现最终收益分配时项目管理方利益输送的情况。第四,项目进行过程中重大事项的话语权,如在影片拍摄过程中需要融资,新进的投资人是否合格、以何种投资条件进入,投资人需要对此知情且最好享有话语权。

违约条款
曾经有一家电影制片公司来咨询作者,他们与合作方签订了《影视投资合同》,基于信任他们在资金到位之前就把对方加进了联合出品单位的行列,但是直到影片拿到《电影公映许可证》,合作方说好的投资款也没有入账,最终既没有等来合作伙伴的投资款,也过了将其从联合投资方位置除名的可操作时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家所谓的合作伙伴坐享其成对外利用电影提高自己的地位,而这家制片公司因为当初签订合同时缺失违约条款,很难追究对方的责任。由此可见,违约条款是多么重要,其他条款约定的再好,合同中没有相应的违约处罚条款,那么在律师看来,这份合同对对方的约束力仅仅停留在道德约束的水平上,于对方而言约束力是很小的,因为违约的成本太小。

结语
本文中我们简单总结了电影投资合作协议里应具备的九项关键条款,通过这些条款的设置,可以保障投资人在不掌握项目实际控制权时的资金安全。但是,任何合同都不是万能的,马克思唯物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不断运动、不断变化的,作为投资人,试图以一个一成不变的合同来应对电影项目中随时可能出现的特殊状况,本身就是不现实的,何况有时在商业谈判中,迫于合作方的优势地位,投资人没办法完全争取到以上全部权利,因此作者建议投资人,资金投入以后一定尽量随时掌握电影拍摄的最新动态,或者委托专业人士协助其随时跟进项目进展,以便在发生问题时及时做出应对,如果作为投资人都怠于行使其监督权,那么必定要做好承受未知风险的准备了。

注释:
[1] 张家林、钟一安:《电影投资分析及风险管理手册》,第159页。
[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5744号民事判决书。
[3]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筑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
[4] 唐龙虎:《电影票房结算:需要在6个月走完6个环节》。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7bd8530102wtp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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