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讯】索纳塔:子公司发放给职工过节费、实物福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被地税稽查局补扣补缴、并予0.5倍处罚
索纳塔(839089.OC)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浙江索纳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8日被稽查追征2009-2016年未足额申报的土地使用税及发放职工过节费、实物福利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并予处罚和加收滞纳金情况。
事项1:子公司 2009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2 月未按规定足额申报土地面积,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59,590.96元;稽查局按照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偷税认定,对子公司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计 559,590.96 元,并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缴款之日止。
事项2:子公司 2014 年 9 月、2O15 年 2 月、2O15 年 8 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发放给职工过节费、实物福利,共计金额 127,725 元 ,均未按规定并计员工工资、薪金收入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6,372.30元。被按照征管法69条处以0.5被处罚,并加收滞纳金。稽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子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186.15 元。
《索纳塔:关于子公司收到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7-12-29】详细披露如下:
上海索纳塔新型墙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子公司浙江索纳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2017 年 12 月 28 日收到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地税稽处[2017]107 号、嘉地税稽罚[2017]108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说明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7 年 1 月 9 日至 2017 年 5 月 16日对子公司 2009 年 12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1、子公司 2009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2 月未按规定足额申报土地面积,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59,590.96元(其中:2009年17,866.00元,2013年108,344.96元,2014年144,460.00元,2015年144,460.00元,2016 年 144,460.00 元)。
2、子公司 2014 年 9 月、2O15 年 2 月、2O15 年 8 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发放给职工过节费、实物福利,共计金额 127,725 元 ,均未按规定并计员工工资、薪金收入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6,372.30元(其中:2014年4,484.10元、2015 年 11,888.20 元)。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子公司少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559,590.96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 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成子公司限期补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 16,372.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滞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缴款之日止。
二、受到处罚情况
鉴于上述事实,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子公司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计 559,590.96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子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186.15 元。
三、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1、子公司出现上述未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系原子公司管理层及财务人员由于没有详细研究解读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理解为公司应按照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未按土地租赁协议上的土地面积缴纳所致,子公司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也系对相关财务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所致,故子公司接受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上述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子公司已全部缴清。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引以为戒,公司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加强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依法纳税,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补缴税款及处罚将对公司本期的利润水平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嘉地税稽处[2017]107 号
2、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地税稽罚[2017]108 号)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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