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讯】轻松到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被主管税务机关处罚
轻松到家(871650.OC)于2018年1月23日发布公告,披露分公司——拓源天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因2014-04-01 至 2014-06-30期间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处以2,000.00 元罚款。
大力税手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松到家:关于分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8.1.23】详细披露如下:
深圳市轻松到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松到家”)的分公司——拓源天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拓源天创成都分公司”)近日收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国税罚[2018]210 号)。有关情况如下:
一、处罚事项
拓源天创成都分公司在 2014-04-01 至 2014-06-30 期间,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二、处罚决定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决定对拓源天创成都分公司处以罚款2,000.00 元。
三、处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处罚情节轻微、罚款数额较低,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未对轻松到家和拓源天创成都分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四、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拓源天创成都分公司已并按照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要求全额缴纳了罚款。本公司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经营部门、财务部门人员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确保以后正确进行财务成本管理,更好履行纳税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国税罚[ 2018 ] 210 号)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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