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海南椰岛:往期限售股减持因计税成本问题引争议,最终以股票恢复上市首日开盘价作为计税成本价
海南椰岛(600238.SH)曾于2015年9月16日发布公告,披露往期因减持三安光电(600703.SH)股票涉及限售股减持并最终以股票恢复上市首日开盘价作为计税成本价的纳税争议始末。事项大致梳理如下:
1.争议焦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认为关于对我司股票转让计征营业税时计税成本如何确定的法律依据有待确认,决定自2014年4月28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2.最终确定的限售股计税成本,每股为12.65元:一、2009年至2011年我司通过国泰君安证券金龙路营业部分11次卖出原法院裁定取得的三安光电股票6,604,000股,卖出总价394,742,626.89元,扣除买入价83,540,600.00元。计算应缴营业税及附加17,158,142.76元,已缴21,395,486.15元,应退营业税及附加4,237,343.39元,在此调解书生效后,依法办理退税手续。
3. 12.65元/股的计税成本价为三安光电(600703.SH)恢复上市首日开盘价:三安光电(600703.SH)在三安集团借壳之前,股票名为“天颐科技”,代码不变),2007年5月25日停止上市(附下图),后经过破产重整及三安集团参与收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和资产注入,于2008年7月8日恢复上市,恢复上市首日,当日开盘价为12.65元。
资料来源:《600703 S*ST天颐股票暂停上市公告》[2007.5.22]
资料来源:《600703 S*ST天颐 关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告》【2008.7.01】
资料来源:巨潮资讯——600703 2008年恢复上市历史行情
《海南椰岛关于税务行政处理事项的进展公告》【2015-09-16】详细披露如下:
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税务行政处理事项的公告》(2013-035号),公告主要内容为:公司收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相关要求,我司2009-2011年期间减持的三安光电股票按原始成本计算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合计21,395,486.15元、滞纳金11,157,511.62元。我司已按规定程序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对上述税务处理事项进行追溯调整(详见2013-039号《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4-016号),公告主要内容为:我司接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因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认为关于对我司股票转让计征营业税时计税成本如何确定的法律依据有待确认,决定自2014年4月28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2015年9月10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我司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5年9月14日向公司送达《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琼地税复恢审字【2014】1号)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调解书》(琼地税复调字【2014】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2009年至2011年我司通过国泰君安证券金龙路营业部分11次卖出原法院裁定取得的三安光电股票6,604,000股,卖出总价394,742,626.89元,扣除买入价83,540,600.00元。计算应缴营业税及附加17,158,142.76元,已缴21,395,486.15元,应退营业税及附加4,237,343.39元,在此调解书生效后,依法办理退税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09年至2011年我司通过国泰君安证券金龙路营业部分11次卖出原法院裁定取得的三安光电股票6,604,000股所涉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滞纳金相应调整为3,338,109.57元。在调解书生效后的10日内到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办理缴库手续。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调解书》,我司可收回已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4,237,343.39元,同时应缴纳滞纳金3,338,109.57元。
我司已在2013年年报中对2009年至2011年出售三安光电股票应缴滞纳金11,157,511.62元进行了计提,预计上述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执行将增加我司2015年当期收益约1200万元。 特此公告。
一、海南椰岛减持三安光电的过程
海南椰岛2007年27号公告称(公告时间2007年11月),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03,简称:天颐科技)现主营业务资产重组,以每元1股的价格受让除国有法人股东外其余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660.4万股天颐科技非流通股。
我们再来看看天颐科技的情况,根据天颐科技2007年31号公告(公告时间2007年5月21日),由于公司2004年、2005不安、2006年连续3年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之规定,此2007年5月25日起停止上市。
根据《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公告时间2008年4月25日,)2007年10月30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鄂荆中执字第5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天发集团持有的S*ST天颐54,297,000股法人股归买受人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公司原控股股东天发集团合计持有公司54,297,000股法人股,其中27,148,500股处于冻结状态,27,148,500股处于质押状态。2007年10月,三安集团通过司法拍卖获得上述54,297,000股法人股,成为公司潜在控股股东。天颐科技以现有流通股本58,615,46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2股,流通股股东将获得新增股份11,723,093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股的对价股份。另三安集团拟将其控股子公司三安电子的LED外延片及芯片经营性资产通过上市公司向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注入天颐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准实施后,公司的净资产由0元上升为50,045.66万元。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与重大资产重组与互为条件,同步实施。
根据《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告》(公告时间:2008年6月30日),公司股票将于2008年7月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上市交易。
天颐科技2007年5月25日停止上市,在三安集团参与下(包括收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和以下属子公司的资产注入),于2008年7月8日恢复上市,恢复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当日开盘价为12.65元,最高价15.08元,收盘价13.89元。后来天颐科技改名三安光电,股票代码不变。
海南椰岛2009年至2011年通过国泰君安证券金龙路营业部分11次卖出原法院裁定取得的三安光电股票6,604,000股,卖出总价394,742,626.89元。
二、海南椰岛减持三安光电的营业税争议
根据海南椰岛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我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地方税收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营业税追溯检查至2009年度),并向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地税稽处【2013】8号)。检查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公司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三安光电小非按原始成本计算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19,412,143.34元,附加税费1,983,342.81元,合计21,395,486.15元。
我们可以看到当时海南稽查局认定的营业税的计税成本是6604000元,1元/股,即当初海南椰岛受让非流通股的对价,营业税为(394742626.89-6604000)*5%=19406931.4元(和公告数有细微差距)。由于海南椰岛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有争议,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现关于对股票转让计征营业税时计税成本如何确定的法律依据有待确认,中止了此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2015年9月10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椰岛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5年9月14日向公司送达《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琼地税复恢审字【2014】1号)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调解书》(琼地税复调字【2014】1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认定营业税的计税成本是83540600元,即83540600/6604000=12.65元/股。我们可以看到12.65元正是天颐科技2008年7月8日恢复上市的首日开盘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为营业税的计税成本是当时购买已经退市的天颐科技的对价1元/股,在复议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更改了营业税的计税价格,认为是天颐科技恢复上市的首日开盘价12.65元/股。
2009年实施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将非金融机构转让金融商品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财税「2009」111号对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税)后,有些地方对股票征收营业税的买入价做明确,如浙地税2013年15号公告、津地税2013年4号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等,归纳为: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在新股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上,一般都采取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个人认为基于以下考虑:由于股票或股权在未公开发行上市,不属于营业税所规定的金融商品,但是在公开发行上市后应属于营业税所规定的金融商品,即在公开发行上市后取得了营业税的金融商品身份,再转让时就应该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而以股票发行价作为买入价,相当于把买卖限售股分解为两个过程:从购入股权到获准上市发行这个过程,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从上市发行到后来减持这个过程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即相当于先以发行价卖出股权,不征税,再以发行价购买股票,后来减持的买入价也就是发行价。
但是我们上述案例中海南椰岛先购入的是退市的天颐科技的股票,此股票已经不符合营业税金融商品的含义,因为不能再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当它取得了恢复上市的资格,也就恢复了营业税中金融商品的身份,但是此时和新股IPO又有明显不同,新股发行价是向网下投资者询价而确定的,而恢复上市的股票没有发行价,上市首日没有涨跌幅限制,这是以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我认为是合理的。但是各地没有对此种情况下的买入价做出规定。
总之,在转让限售股政策不明晰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更应当从维护纳税人合法利益的基础上来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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