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预披露税讯】康宁医院:医疗机构享受多项税收优惠(附精神病医院行业监管体制)
温州康宁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证监会提交预披露材料,披露公司下属多家医院作为医疗机构享受的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康宁医院享受税收优惠事项如下:
1.免征营业税:温州康宁医院、青田康宁医院、苍南康宁医院、永嘉康宁医院和乐清康宁医院于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期间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免征增值税:自2016 年 5 月 1 日起,温州康宁医院、青田康宁医院、苍南康宁医院、永嘉康宁医院、乐清康宁医院、临海康宁医院、温州怡宁老年医院、深圳怡宁医院、平阳康宁医院和衢州怡宁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3.土地税用税、房产税减免税优惠:温州康宁医院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享有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00%的优惠。平阳康宁医院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享有免征 3 年房产税的优惠。
注: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1.流转税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2.医疗卫生机构用地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减免税优惠。国税发(2012)53号、财税字(2000)第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温州康宁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2月15日报送)》【2017-12-22】详细披露如下:
(二)税收优惠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40 号),温州康宁医院、青田康宁医院、苍南康宁医院、永嘉康宁医院和乐清康宁医院于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期间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自2016 年 5 月 1 日起,温州康宁医院、青田康宁医院、苍南康宁医院、永嘉康宁医院、乐清康宁医院、临海康宁医院、温州怡宁老年医院、深圳怡宁医院、平阳康宁医院和衢州怡宁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5 月 9 日下发的《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及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和 2017 年 1 月 13 日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温地税鹿优批通字[2016]第 173 号和温鹿地税通[2017]第 45068 号)的相关规定,温州康宁医院2015年度和2016年度享有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优惠。根据平阳县地方税务局昆阳税务分局于2017年4月13日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平地税昆通[2017]第930号)、(平地税昆通[2017]第931号)的相关规定,平阳康宁医院自2016年7月1日起享有免征3年房产税的优惠。
4、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额及占净利润比重如果不考虑上述税收政策,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模拟计算如下:
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等流转税是国家支持医疗服务行业的一项常规税收政策,短期内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较小,发行人不存在对税收优惠的重大依赖。
二十二、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司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公司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未来如果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则将会对公司的现金流和盈利能力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附:2、行业监管体制
在我国的医疗服务行业监管体制下,各类医疗机构按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不同,被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按规模和医疗水平不同,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评定,医疗机构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次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高等级为三级甲等。此外,我国还针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医护人员的执业、医保结算和支付、医疗器械的使用、药品采购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管理与规范。
(1)医疗机构分类
我国医疗机构按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不同,被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体和主导地位,其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2)医疗机构分级与评审
我国各类医疗机构按床位、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备、各项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注册资金到位等标准划分为一级、二级与三级,并以4年为周期由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委托的评审组织评审为甲等、乙等、不合格,医院高等级为三级甲等。
针对精神病医院,卫生部于2012年2月9日颁布并实施了《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卫生部办公厅于2012年5月29日颁布并实施了《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实施细则》,对三级精神病医院的评审标准作了详细规定,其余各级各类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3)医疗机构设置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卫生部于2009年6月15日颁布并实施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定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的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且在限期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或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医护人员的执业
我国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通过考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经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为相应的医疗机构、预防疾病机构、保健机构工作;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我国临床医学医师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医师。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5)医保结算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须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进行检查和审核,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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