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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京地税一稽罚[2018]2号 股东借款至年终了未归还,且也未用于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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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7 23:00: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京地税一稽罚[2018]2号 股东借款至年终了未归还,且也未用于生产经营

来源:北京地税 作者:北京地税 人气:257 发布时间:2018-01-26

摘要:北京智多维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书编号: 京地税一稽罚〔2018〕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股东借款共计4400000元,至年终了未归还,且也未用于生产经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税发[...

北京智多维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书编号: 京地税一稽罚〔2018〕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股东借款共计4400000元,至年终了未归还,且也未用于生产经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税发[2003]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智多维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22603241Y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贾大伟
法人身份证号: 
处罚结果: 罚款880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18-1-10
处罚截止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已缴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陈志坚点评:

(1)处罚类别是罚款,处罚依据也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就是说880000元仅仅是罚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税〔2003〕158号规定,还需要补缴个税:4400000×20%=880000元。


http://www.shui5.cn/article/20/118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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