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一稽罚[2018]2号 股东借款至年终了未归还,且也未用于生产经营
来源:北京地税 作者:北京地税 人气:257 发布时间:2018-01-26
摘要:北京智多维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书编号: 京地税一稽罚〔2018〕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股东借款共计4400000元,至年终了未归还,且也未用于生产经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税发[...
北京智多维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书编号: | 京地税一稽罚〔2018〕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股东借款共计4400000元,至年终了未归还,且也未用于生产经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税发[2003]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智多维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722603241Y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贾大伟 | 法人身份证号: | | 处罚结果: | 罚款880000元 | 处罚生效期: | 2018-1-10 | 处罚截止期: | 2099-12-31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当前状态: | 已缴 | 地方编码: |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 备注: | |
陈志坚点评:
(1)处罚类别是罚款,处罚依据也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就是说880000元仅仅是罚款;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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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hui5.cn/article/20/118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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