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讯】昊昌精梳:超限额列支境外销售代理费、被追缴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
昊昌精梳(S09395.OC)于2018年1月31日提交挂牌申请,披露2017年9月18日补缴多项税款及滞纳金事项。其中2016年度因向境外支付与销售货物有关的代理费共计1,092,172.19元,超出允许在税前列支代理费741,911.20元,作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111,286.68元。
1.代理销售中的代理费:公司的代理销售模式主要存在于海外销售模式中,主要分为两种,一种为买断式的代理销售,由公司直接把产品销售给代理商,代理商再销售给终端客户,公司直接与代理商结算,不与终端客户发生结算关系;一种为委托代理销售,由公司委托代理方提供寻找海外客户、签约磋商等服务,买卖交易达成后,由公司向代理商支付代理费。……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客户主要集中在越南地区,详情如下:
上述表格中,1、3、4 是通过代理方与境外客户确认购销业务事项后,由公司与最终使用方签订购销合同,其中:1、4 为孙德东代理销售,3 为U-VIEINTL.LIMITED 代理销售;2 是公司向 U-VIEINTL.LIMITED 进行买断式代理销售,再由 U-VIEINTL.LIMITED 向境外最终使用方进行销售;5 和 6 为华孚集团下属境外公司通过其集团内贸易公司向公司进行采购。
2.代理费的成本核算:涉及销售业务的报关费用、运输费用、代理费用等则对应相应销售期间,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大力税手注: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限额标准为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额的5%,销售代理费应适用该规定。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2.例外规定:房地产委托境外销售的代理费扣除限额可达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河南昊昌精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2018-01-31】详细披露如下:
三、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一期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一)公司及子公司违法违规及处罚情况……
2、公司及子公司税务合规情况
2017年度,有限公司在办理税务迁址过程中曾收到新郑市国税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9月15日,新郑市国税局向公司出具了编号为新郑国税稽处[2017]2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有限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对公司应转出而未转出的进项税额造成的少缴增值税4,860.22元予以追缴(因购买原材料发生部分不合格产品退货造成的少缴);
(2)对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53,572.68元予以追缴(其中包括应转出未转出2016年11月、12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36,833.46元,应补缴2016年度所得税5,525.02元;2016年应发未发职工薪酬165,073.20元,应补缴2016年度所得税24,760.98元;未按规定取得有效凭证在税前列支财务费用80,00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000元;2016年度向境外支付与销售货物有关的代理费共计1,092,172.19元,超出允许在税前列支代理费741,911.2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1,286.68元);
(3)决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有限公司出现上述少缴税款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财务人员疏忽,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已于2017年9月18日依法补缴前述税款及滞纳金。
新郑市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9月18日出具证明,认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的税法及相关法规,依法申报纳税,自2015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形,也未发现偷、漏、逃、欠税等行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之“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规定:“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于2016年6月1日施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公司补缴税款的行为不属于上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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