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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资金回流”后果很严重,需要认真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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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4 13:17: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资金回流”后果很严重,需要认真甄别!

邓森 / 2018-02-03 77 0 文字 大 正常 小

标签:虚开发票 发票相关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企业需要“资金回流”时,高度重视、有效防控其税务风险;应对税局检查“资金回流”时,需要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存在“虚开”所需要的“资金回流”。

处理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发现很多虚开发票案件都跟“资金回流”相关,好像资金回流就等同于“虚开”,这也是税局、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机关侦破虚开案件重点审查的点。但深入研究发现,“资金回流”不一定会产生“虚开”,需要客观分析,理性认定,尤其是有职责认定是否“虚开”事实的国家机关,否则给纳税人带来不可预计的严重后果。

通过全面梳理和深入研究,在确定“资金回流”与“虚开”关系的时候,需要重点把握与确认以下关键点:

1、确认“资金回流”是否客观存在,这是前提,也是关键!没有“资金回流”认定“虚开”的可能性就非常低,尽管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虚开。认定“资金回流”千万不要停留在口头的陈述,主观猜测,片面材料的查看,需要完整的客观的真实的证据材料,比如银行流水等凭证、收据等;

2、确定“资金回流”的真实依据与理由。任何资金的流动都是建立在交易的基础之上,比如借贷、买卖、租赁等等。既然有交易就应该有配合资金流动的合同、收据、收(发)货单、运输单据、对账单等,还要有发票!

3、审查“资金回流”与所依据的合同等材料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就很难认定为“虚开”;如果不一致,认定“虚开”的可能性就很大;

4、在审查确定是否存在“资金回流”后,更要确认首次资金支出者与接收者之间是否存在“虚开”的事实。主要审查两点:一是是否已经出具和接收增值税专用或可抵扣的发票以及是否入账纳税;二是确定首次资金支出者与接收者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总之,“资金回流”从固定主体账户来看,很容易形成,但不能仅仅简单看资金的流动情况,更应该看每次资金流动所依据的交易实质,只要每次交易客观真实存在,即使存在“资金回流”,也是形式上的,并非“虚开”所需要的“资金回流”。

千万注意:企业需要“资金回流”时,高度重视、有效防控其税务风险;应对税局检查“资金回流”时,需要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存在“虚开”所需要的“资金回流”。

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802/1695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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