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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巨亏企业,只为规避所得税
杨晓伟 李珺 张晓南
非居民企业引入巨额亏损企业作为“桥梁”向第三方转让子公司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意图凭借以利润弥补亏损的手段,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综合应用多方信息,推动案件成功办结。
事情是这样的。前不久,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国税局税务人员通过工商登记变更信息交换审核,发现J建设公司已变更为L建设公司,同时股东信息澳门投资方A集团100%持股变更为内资企业B公司100%持股。根据掌握的信息,J建设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拥有相关的土地和房屋,因时间跨度较长,土地和房屋出售应有相当的升值空间。
德清县国税局认为,此笔股权转让业务可能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于是展开多方信息收集和调查。从第三方取得的股权变更备案信息显示:2014年12月1日,澳门A集团将拥有的J建设公司100%股权,以703万美元的价格有偿转让给F纺织公司。J建设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K建设公司。2015年3月18日,F纺织公司将拥有的K建设公司100%股权,以人民币6052万元的价格有偿转让给B公司。2015年6月8日,K建设公司名称变更为L建设公司。
税务人员进一步了解到此笔股权交易各方的关系:J建设公司和F纺织公司均是A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而B公司与A集团(包括下属子公司)为非关联方。
因F纺织公司和B公司的税务管辖地不在德清,德清县国税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展开函调。对方税务机关提供了两条重要信息:一是B公司留档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2014年9月25日,由F纺织公司将其拥有的K建设公司100%股权,以人民币6052万元的价格有偿转让给B公司。目标公司土地面积24392.9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3820.76平方米。同时,B公司已将长期股权投资入账,所有交易款已以银行存款支付给F纺织公司。二是F纺织公司财务报表反映,截至2014年12月,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为-3400多万元。
综合分析各方信息,德清县国税局梳理了此笔股权转让业务存在的三大疑点:
其一,F纺织公司与B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J建设公司的股权,但F纺织公司从母公司A集团取得J建设公司股权的时间是2014年12月1日,时间上不符合营业常规。
其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A集团将其在J建设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关联方F纺织公司,明显不符合特殊性重组原则。同时,A集团将其拥有的J建设公司100%股权以703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关联方F纺织公司,与F纺织公司将其拥有的K建设公司100%股权以6052万元(折合979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非关联方B公司,对于两者价格上的差异,F纺织公司并没有合理的理由,关联方A集团与F纺织公司股权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其三,纵观整个股权转让过程,A集团与B公司的股权转让,被操作成A集团、F纺织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两次股权转让。其中的关键,就在于F纺织公司存在3400万元的未弥补亏损。A集团将股权平价转让给境内关联企业F纺织公司,A集团就没有了股权转让所得,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可以看出,通过引入拥有巨额亏损的F纺织公司,A集团将应税的股权转让所得,转变成不需纳税的股权转让所得。
税务人员确定此项关联股权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及时与相关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展开约谈。最终,企业人员对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和处理决定表示认同。历时近两年,该笔股权转让应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70.66万元和相关滞纳金,于近期全部缴纳入库。
德清县国税局副局长赵雪方表示,涉案企业通过引入巨额亏损企业的方式完成股权转让,逃避缴纳税款,但在调查人员周密细致的调查下露出了破绽。本案的顺利查结,有赖于第三方提供的线索以及调查人员对间接股权转让独到的敏锐性,最终揭开了案件的真相。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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