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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深圳市福田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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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3 15:57: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深圳市福田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区政府授权福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监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由区国监委出资并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监督和管理。纳入国监委监管范围内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区国监委向区政府负责,向区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产权转让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中资本性收益,主要指国有独资企业上缴的利润或收支节余以及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性收益;产权转让收入,主要指区政府、区国监委转让国有独资企业产权的净收入;其他收入指区政府或区国监委授权企业理财形成的投资收益。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第五条  区国监委设立专户负责对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国有资本收益应按本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并按规定的范围合法、有效使用,不得用于公共性开支。企业、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六条  区国监委负责编制国有资本收益预算、决算草案,并根据需要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七条  国有资本收益预算和决算范围包括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
第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预算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区国监委拟订年度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报告格式、编制方法,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企业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二)每年4月份之前,由区国监委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国有独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国有独资企业应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按照本办法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制订上年度的利润或收支结余分配方案并上报区国监委审批。
(四)区国监委将所属企业利润分配预算方案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区国监委根据区政府批准的预算,向企业下达上缴利润通知书,组织预算的实施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利润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企业净利润的30%。
本规定所称企业净利润是指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企业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损益后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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