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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涉税处罚决定书】单位与其职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并以“汽油费”名义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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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4 22:42: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涉税处罚决定书】单位与其职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并以“汽油费”名义支付租金,未扣缴“财产租赁所得”个税,被稽查处罚96万元


根据北京地税公开的涉税处罚信息,北京智地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其职工个人共40人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并以“汽油费”名义支付租金,未按照个人财产租赁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稽查局依照征管法69条处罚958,248元。

大力税手附:

北京地税曾发文件要求对私车公用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其他地区口径可参照文章:1.6 私车公用收入(公务用车及交通补助)等如何计缴个人所得

附:京地税三稽罚〔2017〕107号

资料来源:北京地税官网:首页>>办税服务>>涉税查询>>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http://shiju.tax861.gov.cn/nsfw/sscx/sgs.asp#

北京智地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决定书编号:京地税三稽罚〔2017〕107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该单位与其职工个人共40人签订私车公用协议,2014年1月以“汽油费”名义支付租金,未按照个人财产租赁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第六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智地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结果:罚款金额958248元
处罚生效期:2017-10-13
处罚截止期:2017-10-27
处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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