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讯】金三科技:因“善意取得”房产经纪公司开具的租赁费发票,补缴所得税及滞纳金90万元、由实际控制人承诺弥补损失
金三科技(835477.OC)曾于2018年2月12日发布补税公告,披露因往期取得开票人为“北京浩升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5张发票属于“无效凭证”——“开票金额与计入费用金额差额155,694.46元,系未至租赁期满终止租赁合同退款所致......公司为善意取得方”,于2018年2月8日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2012-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共计56.81万元、滞纳金合计为330,840.19。上述补缴税款事项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近90万元,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彭飞先生自愿弥补损失,“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付全部公司损失金额898,986.02元”。
大力税手注:
根据《北京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年10月29日),金三科技公司主要研发的产品包括:金三云库、OA系统、短信平台、CMS建站引擎、企业信息查询软件、P2P网贷系统、药品交易系统、互联网彩票系统、商城系统、游戏引擎等,用于辅助公司开展咨询服务业务。金三云库是基于云存储的项目协作性企业综合管理平台(非金税三期系统)。
《[临时公告]金三科技:关于公司补缴税款的公告》【2018-02-12】详细披露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北京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自查,发现公司收到的开票人为“北京浩升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票金额分别为660,000.00元、680,000.00元、600,000.00元、780,000.00元和390,000.00元的5张发票属于无效凭证。该批发票对应入账会计科目为2012年计入管理费用的租赁费390,000.00元;2013年计管理费用的租赁费560,000.05元、销售费用的租赁费300,000.00元;2014年计入管理费用的租赁费595,833.37元,销售费用的租赁费330,000.00元;2015年计入管理费用的租赁费544,930.48元、销售费用的租赁费233,541.64元;开票金额与计入费用金额差额155,694.46元,系未至租赁期满终止租赁合同退款所致。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国税五所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7,500.00元,补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215,000.02元,补缴年度企业所得税138,875.00元,补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16,770.81元,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568,145.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合计为330,840.19。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彭飞先生自愿弥补上述补缴税款事项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付全部公司损失金额898,986.02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在上述情况中,公司为善意取得发票方,上述情况不属于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主管税务部门未对公司上述事项给予处罚,补缴税款金额较低且实际控制人承诺弥补公司损失,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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