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东湖高新:往期不符合高新技术指标,补缴2005-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3302万元、滞纳金1593万元
东湖高新(600133.SH)曾于2011年8月5日的半年报中,披露往期因不符合高新技术指标,补缴2005-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3302万元、滞纳金1593万元。“因公司以前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未达到60%,国家审计署和税务机关认定公司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补缴2005年-2009年期间企业所得税款33,018,218.13元及滞纳金15,933,564.10元。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事项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11]396号),公司据此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东湖高新半年报》【2011.8.5】详细披露如下:
3、因公司以前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未达到60%,国家审计署和税务机关认定公司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补缴2005年-2009年期间企业所得税款33,018,218.13元及滞纳金15,933,564.10元。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事项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11]396号),公司据此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28、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1)、报告期内,根据审计署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09年至2010年税收征管情况出具的审计决定书,认定本公司2007年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2008年、2009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均未达到60%的规定比例,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应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本公司已于2011年6月17日分别补缴了2008年、2009年企业所得税税款8,342,116.27元、9,401,920.70元及滞纳金4,902,675.26元(滞纳金计入2011年当期损益)。
(2)、2011年6月23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对本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通【2011】001号),要求本公司对2008年高新技术资格申报资料及相关数据进行认真核查,涉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及时自查补缴税款。根据上述通知书的要求,本公司对2008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材料中涉及的2005年度至200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数据进行了自查。
经自查,本公司2005-2007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能达到企业总收入的60%,不符合“国科发火【2000】324号”文件中对高新技术收入占比的相关要求,应补缴2005年度至2007年度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通过,本公司于2011年7月1日分别补缴了2005年度、2006年度和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484,210.59元、3,975,279.40元和6,814,728.14元及滞纳金11,030,864.10元(滞纳金计入2011年当期损益)。
对于上述会计差错事项,本公司对2005年度至2009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并由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11)396号)》,追溯调整事项累计调减2011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3,018,255.10元,其中,调减盈余公积3,159,437.14元,调减未分配利润29,858,817.96元。……
2、报告期预计负债1,103.09万元,系预计补缴2005-2007年高新技术企业税款滞纳金,公司已于2011年7月1日向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上缴了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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