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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案例] 【基金税讯】易基黄金:披露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税收优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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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1 09:59: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基金税讯】易基黄金:披露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税收优惠事项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8年3月30日发布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基金取得利息、投资差价收入及股利涉税事项:

1.利息税收优惠:2016年5月1日起,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2.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目前基金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境内不予征收营业税(于2016年5月1日前)或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且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大力税手注: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第78号(现行有效)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财税 〔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其所列项目第二十二条第 4 款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4.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3.股利分红暂不征收所得税:目前基金取得的源自股利收益在境内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大力税手注: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的规定,(1)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161116 易基黄金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2018.3.30】详细披露如下:

资料来源: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4544146?announceTime=2018-03-30

7.4.6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境内外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2)目前基金取得的源自境外的差价收入,其涉及的境外所得税税收政策,按照相关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和法规执行,在境内不予征收营业税(于2016年5月1日前)或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且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目前基金取得的源自境外的股利收益,其涉及的境外所得税税收政策,按照相关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和法规执行,在境内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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