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简并增值税税率
日期:2017-09-15 来源: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一、简并增值税税率有过渡政策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二、取得非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应税普通发票、或适用流通环节免税农产品而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不得抵扣。 三、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仅限于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其自产的免税农产品,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其它情况下,一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扣税凭证。 四、对原使用13%税率的纳税人,简并税率后,其开票软件有什么要求? 需对税控开票软件、商品税收编码进行在线升级到最新版本。 五、简并税率后,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在7月1日后需开具发票,或者发生冲红重开、作废重开的情况,应按照什么税率开具? 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 六、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要进行哪些操作? 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仍需要登陆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或者进行扫描认证,但不得用于申报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http://www.gd-n-tax.gov.cn/pub/0 ... 170915_166991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