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卫信康:子公司技术转让所得叠加适用了高新技术优惠与所得税实施条例有关减免税优惠,补缴所得税1409万元、滞纳金305万元
卫信康(603676.SZ)于2017年7月3日发布招股意向书附录,披露子公司京卫信康往期的技术转让所得同时享受了高新技术优惠税率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于2015年申报补缴所得税1409万元、滞纳金305万元。“京卫信康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免计算应税所得,并减按15%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2015年发现上述问题后,京卫信康向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补缴2011-2014年度税款共计14,092,699.09元,并缴纳滞纳金3,051,890.54元”。
大力税手注:
国税函[2010]157号: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03676 卫信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二》【2017.7.3】详细披露如下:
16.2除京卫信康因在2011-2014年度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优惠,于2015年向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均依法纳税,不存在欠税情形,也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京卫信康上述补缴税款行为,属于对税务优惠政策理解误差导致,且未被主管税务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
②京卫信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审计报告》、京卫信康纳税申报表、京卫信康在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理的税收优惠备案,并经京卫信康确认,京卫信康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免计算应税所得,并减按15%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不符合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的规定。2015年发现上述问题后,京卫信康向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补缴2011-2014年度税款共计14,092,699.09元,并缴纳滞纳金3,051,890.54元。京卫信康2014年、2015年实际享受技术转让减免所得税优惠。根据京卫信康的2016年度纳税申报表,京卫信康2016年未实现盈利,未实际享受税收优惠。
发行人及子公司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已在主管税务部门就实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完成备案。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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