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税讯】常林股份:参股公司往期与关联公司实施转移定价、被特别纳税调整补缴所得税6294万元(附后续诉讼情况)
上交所曾于2016年1月19日发布对常林股份(600710.SH)董秘予以监管决定公告,披露其参股公司现代江苏因与现代重工通过关联交易实施转移定价,于2014年11月被常州税务局特别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48亿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294万元。
大力税手注:常林股份(ST常林,600710.SH)曾于2018年3月27变更证券简称为“苏美达”。
大力税手附: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 年 8 月 27 日提起诉讼,并于2017年2月25日发布公告宣布已撤诉。
1.涉税事项:2014 年 11 月 28 日和 2015 年 3 月 30 日,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计自行申报了 2011 年和2006 年、2007 年特别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48094831.99 元,补缴了企业所得税 62942475.48 元(含利息 5122490.00 元)。
2.提起诉讼请求:根据2015年9月18日公告(附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 年 8 月 27 日,就持股 40%的联营企业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现代江苏”)2014 年度发生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韩国)、现代重工(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返还第三人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 2006、2007、2011 年度的关联交易转移的利润 348094831.99 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应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 2015 年8 月 26 日止的利息为 148502661.62 元);
3.撤诉及原因:根据2017年2月25日公告(附后),公司与被告现代重工(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第三人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公司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重组事项,公司原持有第三人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已经作为置出资产由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承继,公司不再是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根据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的要求,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同意公司撤回起诉。
《关于对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梁逢源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2016.1.19】详细披露如下:
关于对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梁逢源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2016-01-19 上证公监函〔2016〕0011号
当事人:
梁逢源,时任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核实,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江苏”或“联营公司”)是公司的重要参股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40%,韩国方股东现代重工(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重工”)持股比例为60%。 2014年11月28日,现代江苏向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常州税务局”)申报2006年、2007年和2011年特别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48亿元,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294万元。2015年8月21日,公司披露称,本次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是因现代江苏与现代重工通过关联交易实施转移定价,应常州税务局要求补缴的以前年度税款。根据持有的股权比例,现代江苏前述转移定价纳税调整事项对公司2006年、2007年以及2011年三个会计年度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影响总额为1.39亿元,占公司前述三年净利润总和的46.8%。
另外,2014年12月,现代江苏向现代重工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租赁”)回购融资租赁债权3.65亿元,确认为现代江苏应收账款。该回购事项为关联交易,并于2014年被计提大额坏账准备,相关交易也未按现代江苏的公司章程规定提交其董事会审议通过。
经核实,公司已通过审阅现代江苏的会计报表,分别于2014年12月22日以及2015年1月20日知悉前述特别纳税调整和回购融资租赁债权事项的具体情况。公司2015年1月31日发布2014年度业绩预告,其中仅提及特别纳税调整事项,但迟至8月21日才披露前述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具体原因、金额及影响。关于回购融资租赁债权事项,公司也迟至2015年7月22日予以披露相关事项及其具体金额和相关坏账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综上,公司对重要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未及时发现并防范对公司存在重大影响的风险事项,相关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不充分,并导致其前期披露的业绩预告公告未能及时提示公司当年业绩可能亏损,本所就此已对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做出通报批评的决定。
同时,另经查明,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梁逢源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公司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声明和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4条的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决定:
对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梁逢源以监管关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诉讼公告:
1.《600710 *ST常林涉及重大诉讼公告》【2015.9.18】详细披露如下: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 348094831.99 元,利息 148502661.61 元( 暂计至 2015年 8 月 26 日止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重大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南京市宁海路 75号)提交了民事起诉状;2015 年 9 月 17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起诉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受理文号为: (2015)苏商外初字第 00008号。
原告: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韩国)
被告 2:现代重工(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和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案件基本事实
第 2 被告与原告分别对第三人持股 60%、40%,第 2 被告是第三人的控股股东;第 2 被告是第 1 被告的全资子公司;第 1 被告是第三人的实际控制人。 2014 年 11 月 28 日和 2015 年 3 月 30 日,第三人合计自行申报了 2011 年和2006 年、2007 年特别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48094831.99 元,补缴了企业所得税 62942475.48 元(含利息 5122490.00 元)。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第三人因 2006、2007、2011 年度的关联交易转移的利润 348094831.99 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应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 2015 年8 月 26 日止的利息为 148502661.62 元);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 2798600 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第三人自行申报特别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实际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并支付税款利息的行为,直接说明第三人认可其在与两被告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利润转移的事实。第三人且一直未向两被告要求将该应纳税所得额归入第三人;两被告亦一直未将该应纳税所得额归入第三人。被告利用其对第三人的控制地位,通过转让定价,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被告依法应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重大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说明
……2015 年 9 月 17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件的受理通知书。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
2.《600710 *ST常林关于与重大诉讼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2016.4.2】详细披露如下: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大诉讼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8 月 27 日,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林股份”或“公司”)就持股 40%的联营企业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江苏”)2014 年度发生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南京市宁海路 75 号)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原告:常林股份,被告 1: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韩国,以下简称“现代重工”),被告 2:现代重工(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重工中国”),第三人:现代江苏]
2015 年 9月 17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起诉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受理文号为:(2015)苏商外初字第 00008 号。详情见公司于 2015 年 9 月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
二、与本次诉讼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现代重工和现代重工中国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寄来的信函,信函表明现代重工和现代重工中国就上述诉讼相关事项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仲裁。
其仲裁请求主要为:(1)要求常林股份撤回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起诉(以下简称“在先诉讼”),改由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并认为根据公司与现代重工中国签署的现代江苏合资合同的约定只有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及仲裁庭才具有独家管辖权;( 2)要求仲裁裁决现代重工和现代重工中国没有转让定价和逃税漏税行为,且常林股份无权要求赔偿;(3)要求常林股份赔偿其所谓损失、仲裁费、律师费等开支。
公司认为:(1)对公司的在先诉讼,公司至今未收到现代重工在中国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诉讼管辖权异议;现代重工中国虽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在先诉讼的管辖权在上海法院而非江苏省法院,截至本公告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对其管辖权异议做出裁定),但也未要求仲裁管辖,表明其均接受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2)现代重工和现代重工中国的仲裁请求实际是对公司诉讼请求的抗辩,并非基于公司与现代重工中国签署的现代江苏合资合同的争议,不属于仲裁范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没有管辖权。 为此,公司已按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提交了答复书,对仲裁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请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驳回仲裁申请。
三、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提起的在先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亦尚未收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任何通知。
公司将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前述事项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 日
3.《600710 *ST常林关于诉讼撤销的公告》【2017.2.25】详细披露如下: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8 月 27 日,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持股 40%的联营企业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发生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南京市宁海路 75 号)提交了民事起诉状。2015年 9 月 17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起诉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受理文号为:(2015)苏商外初字第 00008 号。详情见公司于 2015 年9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
二、诉讼撤销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被告现代重工(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第三人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公司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重组事项,公司原持有第三人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已经作为置出资产由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承继,公司不再是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
根据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的要求,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同意公司撤回起诉。
三、其他说明
本次撤诉对公司利润无后续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25 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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