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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杂项] 员工体检费引发出的个税与企税的思索,小文章大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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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8 00:13: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员工体检费引发出的个税与企税的思索,小文章大道理

王越 / 2018-04-17 250 0 文字 大 正常 小

标签:税法解读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各位纳税人,意下如何呢?


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财工字[1997]469号):你办报来的《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请示》(财驻云监一字[1997]第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应视同企业职工一般的体检,检查费用由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不得列入劳动保护费用。

因此,1、单位出钱给职工体检,要看什么样的情况,比如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明确我市预防性体检收费项目的通知(深卫计财务[2017]71号)为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必须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所提供的预防性体检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按照原执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行《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转发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预[2016]87号)的规定,属于预防性体检范围,不得收取体检费用。可见这种体检费深圳已经不收取了,自然谈不上税前扣除,如果不是在深圳,仍在收取上述费用,这些费用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因为不体检就不能上岗,无法适应工作,凭财政票据可以在税前扣除;2、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人员在医疗卫生机构所做的一般性体检,仍按照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这个就相当于本来应由职工个人负担,和单位没啥关系,比如即使如国税局也是这样铁面无情的,《四川省广元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和能力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经单位批准报考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其报名费、体检费和录取费一律自理。但是如果企业负担了呢,说实话不就相当于单位先发钱给员工,员工拿钱去体检嘛,只不过由单位直接付钱给体检单位而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总局副巡视员卢云在纳税人访谈中讲到: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的费用项目如确实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上述体检费用由公司报销,但这里又有个问题,如果体检时医院给单位开发票好说,如果医院给个人开发票呢?

其实吧,这笔费用应当由个人负担,医院本就应当开票给个人,个人拿发票来报销,比如财税字[1994]20号: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既然暂免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而且属于福利费性质,自然可以按福利费性质在税前限额扣除,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五条 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也是这个道理。

好了,无论开企业抬头的发票还是开个人抬头的发票,企业所得税上均按福利费在税前扣除,那么个人所得税要不要交?

这块还是回到上文,单位必须要体检的,这个费用和个税无关,单位不是必须体检的,进了福利费的,如果能够可以分割到个人的,应当并入当月工资扣交个人所得税。

这就又有问题了,如果反正要交个人所得税,那何必还拿票来报销了,干脆发钱好了,进工资,扣了个税后,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拿个票来报销,非但要交个税,还要算福利费限额扣除,哪个更划算?

这也许是我们税法的弊端吧,最好的结局实际上就是我按工资交了个税,就应当进工资,全额扣除,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9]3号发布后的六年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各位纳税人,意下如何呢?


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804/1727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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