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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浙江财税12366回复制造兼施工、废旧物资经营、分公司清税证明、广告设计税费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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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8 15:01: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浙江财税12366回复制造兼施工、废旧物资经营、分公司清税证明、广告设计税费和出租自行开发不动产五个问题

一、制造业做工程施工如何开票?
(一)问题:
我公司是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工商登记为制造业,原料主要为沥青、碎石,产品为沥青混凝土。201851日以前,都是做沥青混凝土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7%(现为16%)。20185月,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进行企业重组,引入了沥青施工班组,日常业务除了沥青混凝土销售外,也做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业务,与客户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目前我们的发票怎么开具?是不是做沥青混凝土销售的,签订销售合同,开具16%的增值税发票;做沥青混凝土施工的,签订施工合同,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这样操作的话,国税局是不是以后把我们开具10%税率的增值税发票,要求按差额6%补交?听同学说以前安徽那边,补交差额的税收过。这种怎么操作,有没有税务文件可以参考
(二)浙江财税12366回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答复时间2018-06-2616:59

二、废旧物资经营如何开票和抵扣
(一)问题:
我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及二手设备贸易;今年经拍卖购得某央企关停火电机组设备实物资产,对方开具了3%的专票我司(实交3点),现我司要对外一次性全部转让所购进的资产,我司该如何对外开票,是否能开3%的专票,进项进行抵扣?
(二)浙江财税12366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答复时间2018-06-2616:54

三、分公司清税证明如何办理
(一)问题: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分公司注销,需要开具的清税证明都需要递交哪些资料,什么流程,是否可以网上办理,因为我在总公司,没有在分公司下城区,去营业厅现场办理不方便,望答复,万分感谢!
(二)浙江财税12366回复:
涉及注销(清税申报)事项,要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能够实现全面网上办理。纳税人可以先网上申请,确实需要上门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通知。
所需资料如下:
1、《清税申报表》1份
2、《缴费登记注销申请办理表》1份
3、《发票领用簿》;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5、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6、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7、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1份
8、纳税人已经委托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税款清算鉴证的,可以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9、社保部门出具的清算材料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一)上门办理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携带资料不齐全的进行补正。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原因。
(二)网上办理
纳税人登录浙江省网上税务局(www.zjtax.gov.cn或etax.zjtax.gov.cn)--“税务登记”--“注销登记”,办理清税注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三)移动终端办理
纳税人通过登录浙江税务APP--“办税”--“税务登记”--“注销登记”,填写相应业务模块进行办理。
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答复时间2018-06-2715:28

四、广告设计的增值税和文化建设费
(一)问题:
我们是广告公司,设计制作一条龙的(不如广告牌的设计 制作),销项开的是 广告设计。 1.那么制作广告牌时的材料进项发票可以进项抵扣吗 2. 广告设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稅吗?
(二)浙江财税12366回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广告设计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时间2018-06-2617:07

五、房地产企业出租自行开发不动产
(一)问题:
你好,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是2013年取得施工许可证,为老项目,于20185月才竣工验收并办理不动产证,现在要出租上述不动产,请问本项目不动产租赁行为是否适用财税【201668号文之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浙江财税12366回复:
1、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答复时间2018-06-27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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