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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安居宝:“两免三减半”优惠应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而非以取得软件认证年度起算),补缴税率差920万元
安居宝(300155.SZ)曾于2014年6月17日发布公告,披露2014年公司收到穗国税东稽处【2014】57号处理决定,因公司2007年为首个获利年度、于2008年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故应从获利年度起(2007年)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即200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至2011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导致公司需按减半征收的所得税税率12.5%补缴2009年度已免征的企业所得税6,806,552.75元、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15%与当时减半征收的所得税税率12.5%之差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2,400,053.54元。
公司披露,出现补税情形,主要是由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对穗开国税减【2010】年28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做出纠正而造成,公司不存在主观偷漏税的情况。
《300155安居宝关于收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2014.6.17】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szse_gem/bulletin_detail/true/64147582?announceTime=2014-06-17%2016:53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国税东稽处【2014】57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对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公司2007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2008年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公司申报2008年至200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年至201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经核查,公司2007年未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公司应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即200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至2011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造成少计2009年和201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公司取得混合销售收入和废料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公司2009年至2012年期间销售产品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合计948,766.67元,上述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未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少缴2009年至2012年增值税161,290.34元,同时未相应调减2009年至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合计161,290.34元。
公司2012年10月销售废料取得不含税收入34,466.67元,该收入未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少缴纳增值税5,859.33元,同时未相应调减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5,859.33元。
3、公司于2009年至2012年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列支员工旅游费用合计845,092.49元,并于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造成少计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增2009年至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合计845,092.49元。
4、公司于2011年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赞助费100,000元,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造成少计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增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67,149.67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8】1号、财税【2012】27号、国税函【2009】3号及国税函【2009】203号的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应补缴2009年企业所得税6,806,552.75元;应补缴2010年企业所得税6,305元;应补缴2011年企业所得税31,133.85元;应补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2,400,053.54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应缴纳滞纳金13,114.37元。
二、公司说明及对公司影响
1、公司接受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于2008年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于2010年1月26日收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局出具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穗开国税减【2010】年28号),同意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第1年至第2年的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公司根据该通知书,申报了2008年至200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年至2012年享受12.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即自2008年度开始实施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认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局出具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穗开国税减【2010】年28号)与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项、财税【2012】2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公司应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即200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至2011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导致公司需按减半征收的所得税税率12.5%补缴2009年度已免征的企业所得税6,806,552.75元、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15%与当时减半征收的所得税税率12.5%之差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2,400,053.54元。
出现上述补税情形,主要是由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对穗开国税减【2010】年28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做出纠正而造成,公司不存在主观偷漏税的情况。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对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4、上述涉及补缴的税款会影响公司未分配利润9,411,194.81元,产生的滞纳金13,114.37元会影响公司2014年度当期损益。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为准。特此公告。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7日
附:《300155安居宝关于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的公告》【2014.7.1】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0023589?announceTime=2014-07-01%2016:2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以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国税东稽处【2014】57号),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重要前期差错进行了追溯更正,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董事会对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原因及性质说明
公司收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国税东稽处【2014】57号,需补缴税款9,411,194.81元,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进行追溯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6月1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出现补税情形,主要是由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对穗开国税减【2010】年28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做出纠正而造成,公司不存在主观偷漏税的情况。
二、重要前期差错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此次涉及的补税金额9,411,194.81元只影响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对2014年度当期净利润不产生影响;产生的滞纳金13,114.37元会影响公司2014年度当期损益。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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