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讯】金色世纪:往期会员卡业务以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调整并追溯适用国税函[2008]875号的分期确认收入政策、并办理了退税
金色世纪(838805.OC)曾于2017年1月6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往期会员卡业务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后经与税务机关沟通,公司追溯适用了国税函[2008]875号,即:对会员业务按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收入”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2017年1月3日,取得全部退税款并补缴所得税。“需从公司成立年度(2011年)对会员业务的收入、成本按照权责发生制、收入成本配比原则进行调整。调整后,2013年退税2,754,500.28元、2014年退税11,284,755.11元,退税总额14,039,255.39元;2015年补税2,430,115.55元。截止到2017年1月3日,取得全部退税款并补缴所得税。”
大力税手注: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838805金色世纪关于收到退税款的公告》【2017.1.6】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3000033?announceTime=2017-01-06
我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从事机票和酒店代理、贵宾厅服务、销售会员卡等业务,其中公司的售卡业务指的是,从收到卡款之日起消费者成为公司的会员,在会员卡有效期内(12个月)我公司为会员提供贵宾厅休息、保险、道路救援等服务。会员卡业务从2012年起一直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
我公司按年审要求,会员业务应执行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关于会员费“在整个收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的规定,对售卡业务的核算由原来的收付实现制改为权责发生制。经与税务机关沟通,需从公司成立年度(2011年)对会员业务的收入、成本按照权责发生制、收入成本配比原则进行调整。调整后,2013年退税2,754,500.28元、2014年退税11,284,755.11元,退税总额14,039,255.39元;2015年补税2430115.55元。截止到2017年1月3日,取得全部退税款并补缴所得税。退税款将增加公司现金流,补充公司流动资产。
特此公告
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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