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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答疑] 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基于修订后金融工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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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0 19:24: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行理财产品的分类——基于修订后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修订后CAS22第16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

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

CAS22第17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根据这些要求,一些原来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在其他流动资产列报的理财产品的核算及列报很显然有很大的变化。

本文案例来源于证监会会计部的案例解析2017。书中对三种类型的理财产品的行了分析。本文以这些案例为基础,基于修订后金融工具准则就其分类进行了讨论。

情形一:

甲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为保本保收益型,期限为6个月,不可转让交易,也不可提前赎回,实际收益超过保证收益的部分由银行享有。甲公司购买该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理财产品利息收入。甲公司未打算将该理财产品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业务模式:甲公司购买该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利息收入,该产品不可转让交易,也不可提前赎回。因此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属于为持有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2、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该理财产品为保本保收益型,现金流量来源于本金及甲公司与银行在合同中约定预期收益率计算的利息收入。银行承诺的预期收益率能体现货币的时间价值和信用风险的对价。因此,该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仅为本金及未偿付本金金额之利息的支付。

根据CAS22第17条,该理财产品应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情形二:

乙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期限为6个月,不可转让交易,也不可提前赎回。根据理财产品合约,基础资产为指定的单一信贷资产,该信贷资产的剩余存续期限和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一致,且信贷资产利息收入是该理财产品利息收入的唯一来源。乙公司购买该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理财产品利息收入。乙公司未打算将该理财产品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提益的金融资产。

1、业务模式:乙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理财产品利息收入,不可转让交易,也不可提前赎回。因此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属于为持有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2、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根据理财产品合约,基础资产为指定的单一信贷资产,该信贷资产的剩余存续期限和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一致,且信贷资产利息收入是该理财产品利息收入的唯一来源。案例解析中提供了穿透和不穿透两种观点来分析基与原准则下应如何分类。个人理解,如果该理财协议和对第三方贷款协议为三方一揽子达成,银行仅居中收取管理费,并不承担双方的违约责任(表外业务),则应以穿透的角度来考虑该金融资产的分类。否则,应仅考虑企业与银行间合同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

(1)以穿透角度考虑,该理财产品与委托贷款或者单一信托实质上并无不同,乙公司该项投资的合同现金流量为本金及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利率来源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和信用风险的对价。因此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属于仅为本金及未偿付本金金额之利息的支付。

(2)仅考虑乙公司与银行签订的理财合同,该合同并未保证该产品的合同现金流量来源于本金及利息。

根据CAS22第17条,第1种情况下,该理财产品可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第2种情况下,该理财产品不应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也不能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提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情形三:丙上市公司利用自用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期限为6个月,不可转让交易,也不可提前赎回。根据理财产品合约,基础资产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池。资产池主要包括存放同业、债券技资及回购交易等,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对资产池结构进行调整,目的在于最大化投资收益,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来源于资产池的投资收益。丙公司购买该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丙公司未打算将该理财产品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业务模式:理财产品不可转让交易,也不可提前赎回。丙公司购买该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因此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属于为持有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2、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来源于银行主动管理的资产池(包括存放同业、债券技资及回购交易等)投资收益。产品收益与银行管理水平相关,与货币的时间价值和信用风险并不相关。因此该理财产品的合同现金流量并非来源于为本金及未偿付本金金额之利息。

根据CAS22第17条,该理财产品不可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也不能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http://bbs.esnai.com/thread-533029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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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20 19:26:15 | 只看该作者


注意新金融工具对分类的要求并不是单项金融工具逐项判断。

IFRS9 B4.1.2强调业务模式并非取决于管理层对单项金融工具的持有意图,因此不是一种逐项工具的分类方法,但是单个主体可能有一个以上管理其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因此无须在报告主体层次上确定分类。

显然,单项判断工作量最大,而报告主体仅一个业务模式又可能不符合实际情况。在两者中间则是恰当的,只要组合分类恰当的反映了关键管理人员确定的业务模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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