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长方照明:整体变更时转增股本涉及自然人发起人个税(共103.50万元)未缴纳,系比照市政府对拟上市公司的“宽限”政策、并由股东出具了风险兜底承诺
长方照明(300301.SZ)曾于2012年3月9日发布招股说明书,披露往期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全体发起人均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未缴总额为 103.50 万元,其中实际控制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99.62 万元,公司称,虽暂未缴纳但符合深圳市政府对拟上市公司实施的延期缴纳政策精神,且自然人股东就可能的补缴个税事项提供了风险兜底承诺。经大力税手查阅2018年半年报,该个税仍尚未缴纳。
1).政策依据。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9 年 4 月 28日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拟上市企业改制时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或延至成功上市时再缴纳”。延缓缴纳整体变更时的个人所得税是深圳市拟上市公司普遍适用的优惠政策,并非公司独享。
2.根据2018年9月20日发布的半年报,该个税尚未缴纳。
(五)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整体变更个人所得税的承诺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全体发起人均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未缴总额为 103.50 万元,其中实际控制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99.62 万元。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9 年 4 月 28日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拟上市企业改制时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或延至成功上市时再缴纳”。延缓缴纳整体变更时的个人所得税是深圳市拟上市公司普遍适用的优惠政策,并非公司独享。同时,公司税务主管机关均已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整体变更个人所得税事宜,公司全体发起人承诺:如因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需要补缴或被追缴整体变更时全体自然人股东以净资产折股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或因公司当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承担罚款或损失,发起人将按照整体变更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补缴(被追缴)的上述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费用和损失。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还承诺:如有部分公司自然人发起人股东因任何原因导致其没有及时缴纳因公司整体变更涉及的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费用和损失,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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