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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中国税务报】替关联企业承担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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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0 12:49: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替关联企业承担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万力 赵瑜 黄晓平


日前,湖北省甲市税务局对企业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扫描分析时,发现A公司财务费用存在疑点。经进一步查证,A公司在关联方资金借贷业务上存在涉税风险。

症状:营收与财务费用变化不匹配

据了解,为更好开展大企业服务和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核心征管、增值税发票、出口退税等多个系统数据及外部门数据进行集成,在此基础上开发了数据仓库,完善了税收风险防控管理系统。该系统具有风险指标模型建设、风险识别和风险等级排序等功能,各级税务机关均可基于省局的数据仓库,应用该系统对全省纳税人进行数据扫描分析,生成本地区风险纳税人名单及具体风险疑点。

甲市税务局依托该系统进行数据分析时发现,A公司2014年、2015年的财务费用金额较大,其中2015年营业收入变动率与财务费用变动率配比值为-2.12,偏离了同类企业的正常指标范围,且营业收入变动率为负、财务费用变动率为正,指标显示异常,说明A公司2015年营业收入变化与财务费用变化不匹配。

诊断:利息费用违规扣除

指标异常的原因是什么?税务人员初步分析,A公司可能存在税前超标准列支利息费用的风险。对此,税务人员依法调取了A公司相关借款合同、财务费用明细账、应收应付往来账等资料,并进行了逐一核查,未发现税前超标准列支利息费用的风险。

但是,在检查过程中,税务人员了解到,A公司2014年、2015年加大了对环保设备的投资,资金来源主要有银行贷款5500万元、应付票据5000万元、其他民间借款4000万元等。税务人员依据对该公司的日常征管情况判断,该公司借款规模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相符。进一步检查发现,A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相互借款的情况。

于是,税务人员转变了检查方向,按照法定程序调取并核查了A公司2015年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及相关原始凭证。核查发现,2015年3月,A公司有一笔资金往来业务金额较大,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B公司 2779万元 贷:银行存款 2779万元”。经查,实为A公司将银行贷款中的2779万元转借给B公司使用,且查实B公司系A公司的关联企业,该笔贷款涉及的利息费用410.79万元,全部由A公司承担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A公司为关联企业B公司承担的利息费用,不属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当调增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处方:加强对税法的学习

实务中,银行贷款资金在关联企业之间无偿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借款企业将银行贷款无偿让渡给关联企业使用,实质上是借款企业未将银行贷款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因此,其所承担的利息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在这方面应特别注意,及时加强学习,避免因操作不当产生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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