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04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个人所得税] 【浙江税务】“税款所属月份”有关问题提示(素材整理稿) 2018.11.1

[复制链接]

6905

主题

8294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15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6 00:30: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税款所属月份”有关问题提示


尊敬的扣缴单位: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即扣缴单位实行预扣预缴,并对个人的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费用在税前扣除。同时,相关纳税人年度终了后还要归集全年收入扣除项目等进行汇算清缴。

为确保广大个税纳税人享受个税改革红利,现就规范扣缴申报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从11月申报期起,对客户端中的“税款所属月份”进行限制,即本月申报期的“税款所属月份”设定为“10月”,方能申报12月申报期设定为“11月”方能申报,以此类推。

二、对10月实际发放的工资,当月已申报税款,且“税款所属月份”选择了“10月”的扣缴单位(即当月发放当月申报),本月无需申报,等待12月申报期内申报(即统一改为当月发放次月申报)。

三、对原误选“税款所属月份”的扣缴单位,如9月发放工资(不含10月工资依法在9月底发放),在10月申报期内,“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了“10月”,导致客户端无法申报等情形,请抓紧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1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630&aid=12905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标签索引|OK CaiShui.com ( 粤ICP备2022051489号 )

GMT+8, 2024-11-20 22:40 , Processed in 0.046917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