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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案例] 支付给境外个人的劳务费用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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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1 16:30: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支付给境外个人的劳务费用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时间:2018年11月8日

问:A公司与境外李先生签订了顾问合同,每年向他支付顾问费,A公司应该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的20%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个人劳务费,还应代扣增值税,可以依据业务合同、付款凭证和境外对账单或收据抵扣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TPPERSON按:针对该问题:

1、如果我国与境外个人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亲们应查阅该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中的“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等,看境外个人是否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同时亲们还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的相关规定;

2、2019年1月1日《新个税法》实施后,根据《新个税法》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再减按7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此外,如果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后,转变为居民纳税人后,其已扣缴的税款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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