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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保险证券佣金如何计算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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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6 16:37: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保险证券佣金如何计算个税

原创: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按照最新发布的财税【2018】164号文第三条“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第一、如果假设某个保险代理人当月佣金收入是10300元。先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10000元,对应的税法收入额是8000元。新税法针对劳务报酬引入了特殊的“收入额”的概念,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叫收入额。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新税法的展业成本计算的依据是收入额,不是收入,所以本案例的展业成本是8000*25%=2000.实际上不含税收入减掉20%的费用,再减掉收入额对应的25%的展业成本,相当于最终从不含税收入中扣除的成本费用合计还是40%的水平,在这个问题上纳税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一点也不吃亏。有的同学可能会提出来,原来不仅可以扣除40%的展业成本,还可以扣除劳务报酬收入对应的800或者20%的费用呢,怎么会不吃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扣除费用在新税法下被转化为年度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了。如果我们假设地方附加税费的比例是12%,还可以扣除300×12%=36元的地方税费附加。计入综合所得的金额=收入额8000-展业成本2000-地方税费附加36=5964元。

第二、关于预扣预缴,164号文要求采用累计预扣法进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累计预扣法意味着平时预扣率要采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其预扣税款的基数是(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164号文仅仅是一句话按照累计预扣法,但是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计算指标。笔者建议针对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可以采用的基数是:(累计收入额-累计展业成本与地方税费附加-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将61号公告预扣预缴法的工资薪金的累计收入确定为劳务报酬的累计收入额,将累进免税收入替换为累计展业成本和地方税费之和。如果在预扣预缴环节不允许扣除展业成本,反而不太容易引起纳税人的理解和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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