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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部资金拆借税务风险手册
财税【2019】20号文明确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书》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明确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及贷款服务定义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明确企业集团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明确对特殊得境内关联交易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财税【2019】20号文明确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2019年2月2日 财税〔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书》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后的衔接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三是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就《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进行解读(2018年8月21日)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通知》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国务院将“互联网+政务服务”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就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进行全面部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一网通办”、“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政策举措。今年7月28日,国务院决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设立分公司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事项,要求强化信息公示和协同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了做好有关事项取消后的配套衔接工作,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市场监管总局于8月17日印发了《通知》,从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取消企业相关备案,做好登记机关信息推送;调整声明方式,提供免费公告服务;完善系统功能,提升信息化保障水平等四个方面做出了工作部署。
二、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设立集团的条件将发生怎样变化?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前,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总局在《通知》中明确,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同时,《通知》对如何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进行了规范。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记载,并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三、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后续监管?
总局在《通知》中提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强化集团母公司的信息公示,加强对企业集团的后续监管。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判断有关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同时,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明确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及贷款服务定义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明确企业集团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明确对特殊得境内关联交易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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