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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 实务:如何理解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无需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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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4 22:41: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实务:如何理解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无需预缴?

原创:何广涛 何博士说税


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建筑业企业理解这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包括两种:

一是时间上的预缴,即根据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是空间上的预缴,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和2017年第11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两类预缴计算公式基本一致,但预缴的地点有所不同,预缴的次数也不同:

空间上的预缴,税款预缴地点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时间上的预缴,既有可能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也有可能在机构所在地。

跨地级行政区项目有预收款的,还要注意多次预缴的问题。收到预收款时需要预缴一次,工程开工以后,纳税义务发生时还要再次预缴,此时的预缴属于空间上的预缴。


3、回到4号公告第六条,政策要表达的意思是,为了防止本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由于提前预缴了税款而无法享受优惠,而作出特别规定,凡应当预缴,但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根据笔者最初理解,4号公告第六条不应当涉及预收款的预缴,因为预收款与销售额不是一码事,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预缴地没有其他项目收款的情况下,当月在预缴地的销售额为零,未超过10万元,那岂不是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都可以不用预缴了吗?

经与苏强教授等老师讨论,并经仔细研读政策,从文件原文看不出排除预收款预缴的意思,因此,笔者姑且认为,所有的预缴都可以适用4号公告第六条。以下阐述均以此为前提,如后续有新文件,当以文件为准。

4、4号公告第六条中的「销售额」与该公告第二条含义是一致的,即,都是差额之后的口径。

5、以下举例说明。

例1  河南何博建筑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注册地在商丘市夏邑县(下同),2019年1月中标甲工程,工程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1季度自业主收取工程款154.5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123.6万元,取得发票。

分析:

何博建筑有限公司在预缴地海淀区实现的季度销售额为(154.5-123.6)÷1.03=30万元,未超过30万元,无需在海淀区预缴。

例2  河南何博建筑有限公司2019年4月中标乙工程,工程所在地为商丘市虞城县,4月15日,自业主收取一笔预收款103万元,向其开具612发票,无预付款。本季度该公司除本笔收款外,未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分析:

何博建筑有限公司在预缴地夏邑县实现的季度销售额为零,未超过30万元,无需预缴。

例3  河南何博建筑有限公司2019年7月中标丙工程,工程所在地为上海市青浦区,7月15日,自业主收取一笔预收款51.5万元,开具612发票,无预付款。本季度该公司在青浦区除本笔收款外,未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分析:

何博建筑有限公司在预缴地青浦区实现的季度销售额为零,未超过30万元,无需预缴。(注意:预收款51.5万元不是销售额)

例4 延例3  丙工程于2019年8月1日开工,9月底业主计量工程款103万元,按合同约定全额扣除预付款51.5万元,支付款项51.5万元,何博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分包款72.1万元,取得分包发票。

分析:

尽管何博建筑有限公司收取货币资金为51.5万元,但其纳税义务却发生了103万元,应向业主开具发票103万元,假定向业主开具普票。

何博建筑有限公司本季度在青浦区实现销售额(103-72.1)÷1.03=30万元,未超过30万元,无需预缴。

6、通过以上案例可以发现一个规律,如果每一个预缴地的销售额均未超过30万元,但合起来超过了30万元,就会出现一个奇异的现象,项目地的税源就转移到了机构所在地。

但是呢,无论怎么折腾,预缴税款都不会影响应纳税额,4号公告第六条无法实现让纳税人少交税,只是在不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情况下,延缓纳税人现金流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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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2-14 22:43:05 |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7〕58号 发布日期:2017-07-11
    飞狼财税通编注: 2017.08.14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飞狼财税通编注:2017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飞狼财税通编注: 2017.12.25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补充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该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详见:财税〔2017〕90号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飞狼财税通编注: 2017.08.14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
序号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1
地基与基础
土方工程
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场地平整
基坑支护
排桩,重力式挡土墙,型钢水泥土搅拌墙,土钉墙与复合土钉墙,地下连续墙,沉井与沉箱,钢或混凝土支撑, 锚杆,降水与排水
地基处理
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振冲地基,高压喷射注浆地基,水泥土搅拌桩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砂桩地基
桩基础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混凝土预制桩,钢桩,混凝土灌注桩
地下防水
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涂料防水层,塑料防水板防水层,金属板防水层,膨润土防水材料防水层;细部构造;锚喷支护,地下连续墙,盾构隧 道,沉井,逆筑结构;渗排水、盲沟排水,隧道排水, 坑道排水,塑料排水板排水;预注浆、后注浆,结构裂 缝注浆
混凝土基础
模板、钢筋、混凝土,后浇带混凝土,混凝土结构缝处理
砌体基础
砖砌体,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石砌体,配筋砌体
型钢、钢管混凝土基础
型钢、钢管焊接与螺栓连接,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浇筑混凝土
钢结构基础
钢结构制作,钢结构安装,钢结构涂装
2
主体结构
混凝土结构
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现浇结构,装配式结构
砌体结构
砖砌体,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石砌体,配筋砌体,填充墙砌体
钢结构
钢结构焊接,紧固件连接,钢零部件加工,钢构件组装及预拼装,单层钢结构安装,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 空间格构钢结构制作,空间格构钢结构安装,压型金属板,防腐涂料涂装,防火涂料涂装、天沟安装、雨棚安装
型钢、钢管混凝 土结构
型钢、钢管现场拼装,柱脚锚固,构件安装,焊接、螺
栓连接,钢筋骨架安装,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浇筑 混凝土
轻钢结构
钢结构制作,钢结构安装,墙面压型板,屋面压型板
索膜结构
膜支撑构件制作,膜支撑构件安装,索安装,膜单元及附件制作,膜单元及附件安装
铝合金结构
铝合金焊接,紧固件连接,铝合金零部件加工,铝合金构件组装,铝合金构件预拼装,单层及多层铝合金结构安装,空间格构铝合金结构安装,铝合金压型板,防腐 处理,防火隔热
木结构
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木结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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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2-14 22:45:13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17-04-20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9.02.0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本文第九条自2019年3月1日起废止。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本公告第四条废止;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规定均自2018年7月25日起施行。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06.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对本文第八、九、十条进行了修改。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规定均自2018年7月25日起施行。)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本条规定自2018年7月25日起废止。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飞狼财税通编注:2018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自2018年7月25日起施行。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9.02.0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本文第九条自2019年3月1日起废止。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了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十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是明确了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三是明确了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四是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五是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是明确了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中各涉税主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等问题。
  以典型的pos机刷卡消费为例(注:相关费用金额均为假设),消费者(持卡人)在商场用银行卡刷卡1000元购买了一台咖啡机,要实现货款从消费者的银行卡账户划转至商户账户,商户需要与收单机构(在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的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其支付服务费。除收单机构外,此过程中还需要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开卡行)提供相关服务并同时收取服务费。涉及的资金流为:〔1〕刷卡后,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发卡机构从其卡账户中扣除咖啡机全款1000元;〔2〕发卡机构就这笔业务收取发卡行服务费6元,并需向清算机构支付网络服务费1元,因此,发卡机构扣除自己实际获得的5元〔6-1=5〕后,将货款余额995元〔1000-5=995〕转入清算机构;〔3〕清算机构扣减自己应分别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各1元)后,将剩余款项993元〔995-1-1=993〕转入收单机构;〔4〕收单机构扣减自己实际获得的收单服务费3元,将剩余款项转入商户;〔5〕最终,商户获得咖啡机销售款,并支付了10元手续费,最终收到990元。
在上述业务中,发卡机构应以6元为销售额,并向清算机构开具6元增值税发票,同时,可向清算机构索取1元增值税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清算机构应以8元为销售额,并向发卡机构开具1元增值税发票,向收单机构开具7元增值税发票,同时,可向发卡机构索取6元增值税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收单机构应向商户开具10元增值税发票,并可向清算机构索取7元增值税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
  七是为回应纳税人诉求,明确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人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八是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缩短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时限。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由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提速至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
  九是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十是将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的时限由180日放宽至3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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