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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答疑] 关于宝馨科技商誉减值案例的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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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7 15:0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宝馨科技商誉减值案例的学习笔记

作者:ying0518


这个案例是这几日热点,相同的情况,会计师给出了不同的结论,这个笔记不做其他目的,仅仅是单纯的做了些分析,以加强对商誉减值准则和监管要求的理解。如果差错,请陈版和各位老师指正。

商誉来源:

2013年末宝馨科技决定收购友智科技100%股权,2014年8月完成收购股权变更。
购买对价4.23亿元,购买日友智科技账面净资产0.4亿元,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0.59亿元,合并报表层面形成商誉3.64亿元。
对于这一点,双方没有争议。

资产组认定:


立信所:

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为与研究、生产、销售环保监测设备相关的长期资产。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为3.89亿元(其中:商誉账面价值3.64亿元)。

苏亚所:


被购买子公司全部净资产(按购买日公允价值调整后),截止2016年12月31日,资产组账面价值5.64亿元,其中商誉账面价值3.64亿元,购买日净资产0.4亿元、购买日后宝馨增资0.2亿元、购买日至2016年末公司实现的尚未分配的净利润1.4亿元。


资产组认定分析:


两家事务所都基于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估计计量可收回金额,但资产组的界定范围却存在显著差异。立信将与研究、生产、销售环保监测设备相关的长期资产认定为资产组,而苏亚将被购买子公司整体作为资产组。


讲解2010第九章指出,“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并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这是因为在预计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时,既不包括与该资产组的资产无关的现金流量,也不包括与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负债有关的现金流量。”国内准则对资产组账面价值的描述较为精炼,反正我没有看懂。这或许是实务中对资产组界定存在模糊的原因。


国际准则的一些描述或许可以帮助理解。首先,资产组账面金额的确定基础应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保持一致(IAS32 75);其次,在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时,为了避免重复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不包括:(1)在持续使用中产生现金流入的资产所产生的、基本上独立于查核中资产(例如,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 的现金流入;以及(2)与已经确认为负债 (例如,应付款项、养老金或准备) 的义务有关的现金流出(IAS3243);因此,现金产出单元的账面金额:(1)仅包括下列资产的账面金额,即直接归属于、或能在合理和一致的基础上分摊到该现金产出单元,并且能产生估计该现金产出单元使用价值时所用的未来现金流入;并且(2)不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金额,除非不考虑该负债就无法计量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IAS3276)。综上,理论上资产组不应当包含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和已确认负债,立信的理解更为恰当。《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也指出,需要说明的是,一个会计核算主体并不简单等同于一个资产组。。。公司在确认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不应包括与商誉无关的不应纳入资产组的单独资产及负债。


资产组可回收金额的认定


立信所:


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17]036号)为依据,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调整为资产组2016年12月31日的可收回金额,调整后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约为5.54亿元。


苏亚所:


根据《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其投资单位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17]第036号),全资子公司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时的市场价值为**4.67亿元。


资产组可回收金额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1、两个事务所在商誉减值测试时都利用了评估师以企业价值评估为目的的评估报告,但企业价值评估与以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在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价值类型等存在显著不同,评估师的执业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会计监管提示第8号指出,利用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辅助开展商誉减值测试时,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明确约定该工作用于商誉减值测试。在利用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成果时,应充分关注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价值类型等是否与商誉减值测试相符;对存在不符的,在运用到商誉减值测试前,应予以适当调整。可见,在这一点上,两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或许都存在瑕疵。


2、如前,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保持一致,即二者应包括相同的资产和负债(会计监管提示第8号)。这就要求不同的资产组认定应有不同的评估范围,没有找到案例中涉及的评估报告,无法揣测其评估范围。但一般理解,只要保证资产组账面价值的范围与估值范围保持一致,不应当出现明显相悖的结论。按照立信的资产组认定范围,企业价值评估的结果4.67亿元,如果评估范围包含溢余资产价值(根据披露,购买日后实现的尚未分配的利润达1.4亿元),则应剔除后与账面资产价值比较,但根据其披露,调整后估值5.54亿元反而大于企业价值评估的金额,难以理解。

http://bbs.esnai.com/thread-537231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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