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客相关涉税问题探析(一) 原创: 财税蓝色调 财税蓝色调 今天
近年来,淘宝客发展迅猛,几乎形成了全民淘客的局面。虽不同平台对“淘宝客”的称呼不同,如淘宝称之为“淘宝客”,京东称之为“京挑客”,但归根结底其本质是一样的。本文尝试从财税角度,以淘宝联盟中的淘宝客为出发点,探讨淘宝客的基本规则,历史演变和相关涉税问题,以期对电子商务企业的财税规范有部分借鉴意义。
本文观点纯属个人观点,如有错误或不当之处,还请各位老师不吝赐教!
一、淘宝客基本规则
(一)淘宝客的基本含义
根据2018年5月31日生效的《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许可协议)的定义,淘宝客是指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为委托人提供推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完整来讲,是一群通过在淘宝联盟注册登记后,利用其规则后形成一串短链接、长链接、二维码或淘口令等,将卖家商品(含服务,下同)或店铺在淘宝站内(淘宝网、天猫、飞猪等)或站外(如微信群、QQ群、个人网站,博客或者社区发的帖子等)进行推广,买家在一定时间内点击成功购买后,卖家依据一定的规则支付佣金的单位或个人。简单来说,淘宝客就是帮助卖家推广商品并获得佣金的单位或个人。
随着淘宝客的日益兴起,目前对淘宝客的含义在理解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如一些观点认为淘宝客是一种CPS计费的一种推广模式。新的《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很多人将其定义为通过网络服务为淘宝店家提供推广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虽然定义或理解存在偏差,但有一点可以明确,淘宝客是一种推广,不属于交易环节的销售者或购买者,更偏向“引流”角色。
(二)参与主体和功能定位
1、参与主体
(1)委托人:指通过淘宝客推广软件,使用淘宝客的推广服务,以推广商品、店铺等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平台卖家,为平台上的商户进行统一推广的网站经营者。
(2) 淘宝客:指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为委托人提供推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3) 第三方服务商:指为淘宝客提供内容、平台技术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本文如未特殊说明均指阿里妈妈旗下的淘宝联盟。
(4)支付宝公司:指提供支付宝服务的主体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功能定位
(1)委托人和淘宝客:二者之前是推广合同关系。
当委托人点击确认许可协议及支付宝扣款协议时起,或事实上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时起(以时间在先者为准),即对淘宝客发出了推广要约,同意淘宝客按淘宝客推广软件现在及未来可能支持的各种推广方式进行推广。淘宝客通过淘宝客推广软件可查询委托人的推广计划时,要约生效。淘宝客在其推广资源内为委托人进行推广时,即对委托人做出承诺,且该承诺自推广行为发生时生效。
(2)委托人和第三方服务商:二者是软件免费(暂)使用关系。
阿里妈妈向委托人提供服务目前是免费的。未来阿里妈妈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的,阿里妈妈以合理的期限提前通知委托人,确保委托人有选择的权利。
(3)委托人和支付宝公司:
委托人在销售商品时,按照平台的约定同意买家先将交易款项进入支付宝公司,待买家确认收货后,支付宝账户可以对应提现到买家银行。
(4)淘宝客和第三方服务商:二者是软件许可使用关系。
淘宝客在收取委托人推广费时,向杭州阿里妈妈支付软件服务费。目前基础的软件服务费为淘宝客所收取推广费的10%。
(5)淘宝客和支付宝公司:委托代收关系。
淘宝客授权支付宝公司在商家的支付宝账户中划扣其对应的推广费。
(6)第三方服务商和支付宝公司:转支付关系。
在淘宝客推广软件功能支持前提下,淘宝客授权阿里妈妈及/或支付宝公司自淘宝客收取的推广费、淘宝客支付宝账户、淘宝客与阿里妈妈约定的其他款项中划扣并代付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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