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正式落地,同学们关注7大方面
2019年3月17日周日下午财政部和税总官网正式对外发布了大家期待已久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35号公告明确了近段时间同学们一直关注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计税方法及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征管规定等等问题。关于35号公告TPPERSON特提醒同学们关注以下7大方面内容:
1、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35号公告明确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来源地判定标准并对“境内外工作天数”的具体计算进行了明确;统一了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所得的来源地判定标准;同时也明确了董监高人员报酬等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并新增了稿酬所得的的判定标准。
2、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计税方法由“先税后分”改为“先分后税”。即将“先对境内外所得合并进行税额计算,再按比例进行境内税款划分”改为“先按比例对境内外所得进行划分,再对境内所得进行税额计算”,这样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无住所个人特别是收入高的个人适用较高的累进税率,这给了来华工作的境外人员一个大“红包”。
3、无住所个人取得数月奖金、股权激励所得的个税计税方法允许按照6个月分摊计税。35号公告明确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规则为按照归属于境内外工作天数划分境内外所得,和原来规则相比将会降低境内所得的占比,并明确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所得按照一个月的收入单独计税,而且允许其按照6个月分摊计税,但不得再减除费用。这又给了来华工作的境外人员一个大“红包”。
4、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35号公告根据新个税法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规定,明确了无住所居民个人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
5、无住所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相关规定。35号公告明确了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所得,可以适用税收协定的受雇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或营业利润、董事费、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等条款。
6、有关税收征管规定。35号公告明确无住所个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自行预计在境内的居住或停留时间,并据此办理个税纳税申报;明确了当预计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且不加收税收滞纳金;此外针对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但是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全部或部分薪酬的情形,明确了相关税款缴纳和信息报告的规定。
7、35号公告明确该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同时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或者部分条款废止的政策文件达1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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