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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18年不是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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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15:26: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18年不是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就地分摊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2019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分摊企业所得税?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19-04-17 16:49浏览量:108打 印| A+|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18年不是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2019年度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19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二级分支机构在2020年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gzcy_nszx_zxrd/201904/d58f64414e404638b1acedbe7be222c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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