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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术芳/出口货物运保费属于代收代付?
原创:王术芳 进出口财税通
出口货物,大部分企业会采用CFR(C&F)或CIF成交方式操作,即出口商负责国际运输并支付运费保险费等,而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免抵退办法按离岸价(即FOB价)计算退税、外贸企业则是按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这就造成出口企业的报关总价与出口退税销售额不一致,即出现运保费差额。
关于这个出口货物运保费如何处理的问题,在以前的文章中就说过,一共三种处理方式:代收代付、冲减收入、价外费。那么出口货物产生的这个国际运费、保费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
有很多人或税务系统人员都认为应该作为代垫处理,他们给出的理由有2条:一是出口货物在装运上船风险及转移给买方,运费是买方承担的;二是出口退税是以离岸价为计算依据,所以推出国际运保费是由客户承担,出口商只是代垫
这种观点是不准确!
如果出口商与客户是采用FOB成交方式交易,出口商先替客户支付了运费,客户在支付货款时再把运费跟货款一并支付给出口商时,此时的运费对出口商而言才是代垫。(注:FOB成交方式下,国际运费有买方支付,卖方不承担运费)
而在实务中,出口商会先按FOB成交方式核算出出口货物的报价,如果客户要采用CFR或CIF或其他C组、D组成交方式成交时,出口企业业务员会再把运费保费等分摊进报价中再跟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即运保费已经成为货物货值的一部分了,即变为“价内费用”,此时出口商在给客户报价、签订销售合同时,在合同中会直接体现CFR或CIF方式下的单价及货值,而且大部分出口财税通商在核算CFR、CIF等报价时,也会多预估运费进行分摊(即比实际支付给货代、船公司的运费多),有时候甚至会出现比实际支付的运费少预估的情况。这时候如果再把运费看做是买方承担的话就说不过去了。而且在DDP成交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转移及交货地点是客户家门口,即门到门成交,那这种方式难道还说是出口商代收代付运费吗?如果这时候运费还看做买方承担的,那货款还是买方支付给出口商的呢,你咋不说货物也是代垫呢?
举个例子:
某产品FOB单价100美元/件,客户要1000件,想CFR成交。出口商询价得知运到客户国家的海运费为2000美元,业务员在重新核算CFR报价时,按海运费2200美元进行核算,于是业务员为客户报价CFR单价:(100X1000+2200)/1000=102.2美元,总价为102200美元.。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会直接体现CFR成交方式,单价102.2美元,货值102200美元。当然了,实务中也遇到一些彪呼呼的业务员在签合同时把价格做成FOB+运费的。
因此,在C或D组成交方式下的出口货物产生的国际运费保费并不是真正的代垫或代收代付,只是实务操作的一种简便处理方式,为的是能够把会计收入跟出口退税收入一致起来。收入按全额确认,运保费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才是最准确的!
附:国际运保费三种处理方法:
出口CIF 12000,运费1800,保费200。折算FOB10000
1、代收代付(实务中绝大部分出口企业采用该记账方法)
DR:应收账款-某客户 12000
CR: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付账款-货代 2000
2、冲减收入
DR:应收账款-某客户 12000
CR:主营业务收入 12000
运保费冲减:
CR:主营业务收入 2000(红字)
CR:应付账款-货代 2000
3、价外费
价外费是从FOB角度来理解,从总价来理解的话为“价内费用”
DR:应收账款-某客户 12000
CR:主营业务收入 12000
取得运保费发票及销售费用
DR:销售费用 2000
CR:应付账款-货代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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