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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重复”加计扣除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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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4 23:39: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税务报审稿专家认为重复没问题(投稿小文谨慎观点):研发费用“重复”加计扣除探讨


专家认为,加计扣除申报表是自行填报的,只要有研究就可以加计,重复不是问题,比如文中小编提到的费用化二次研发,认为可以直接填报,这样更好有利于企业,小编认为是谨慎操作,大家一并来看看吧。

当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激励政策,纳税人有较强的意愿来争取,包括一些银行、证券公司等也开始重视并付诸实施起来。今天我们讨论的这个事项,源于笔者与企业人员交流过程中的产生的,也颇有意思,索性记录下来,并且加以政策分析,希望与我们的伙伴分享。

案例

近几年,随着5G技术的发展还有汽车自动驾驶技术的兴起,国内的市场有巨大的需求空间,在此背景下,由一帮海归专家创办的北京某企业于2017年研发成功一项自动驾驶技术(1.0版本),企业会计处理上进行资本化核算,记入无形资产科目,账面价值是1000万元,摊销期10年,从2018年1月份开始,每年(12个月)摊销100万元。

2017年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0

借:无形资产 1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00

2018年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100
贷:累计摊销 100

其中有800万元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归集金额,每年可以加计扣除的基数是80万元,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即2018年可以加计扣除75%共计60万元。

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行次中的摊销额,即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利益。

在2019年,受中国无人机快速发展之机,该企业利用所研发无人驾驶技术为测试样本,在空中自动识别避让方面,使用原无形资产为基础用了6个月时间研发另一项自动飞行器技术(1.0版本),研发成功后开始提供给一些无人机生产企业使用,在上面的6个月时间里,该无形资产未用于其他用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规定加计扣除的归集范围:

……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

2019年6个月摊销,共计100/12*6=50万元属于用于新研发项目,符合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统计范围,但此时企业却产生了深深的疑惑,该50万元能否再次加计扣除:

原来的摊销额中80万元符合从2018年度起10年的加计扣除,2019年用于新研发项目对应的摊销50万元,能不能再次加计扣除,是不是与原来的80万元产生“重复”加计扣除?企业办税人员举棋不定,于是来咨询笔者。

下面我们结合会计处理的核算过程,来区分一下两种研发情形下的加计扣除政策分析:

第一种情形:费用化研发支出

在这种情形下会计处理如下: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50
管理费用 50

贷:累计摊销 100

大家可以发现,在填写汇算清缴加计扣除优惠表时,我们理解,一个费用是无法同时既填写在当年度的费用化研发加计的金额,又填写在以前年度无形资产当年摊销额行次的,通俗地讲,当年度加计扣除的税前扣除基数只有一个,不能生成二个加计扣除额,因此无法达到加计扣除两次的目的。但是也并不是还是原来的加计扣除不变化,我们可能认为只要在后者的行次中填写80万元,即当年度加计扣除仍为60万元。但是这并不完整,大家知道,这儿有半年的摊销使用在研发上,即原来不符合加计扣除的200万元,在上述半年期间的摊销额即10万元是可以参与加计扣除的,此时加计扣除7.5万元,这10万元的研发加计基数填写在当年度的费用发生额中,或者也可以一方面将50万元填写在当年费用额加计中,另一方面将40万元填写在以前年度无形资产摊销额中,于此共计加计扣除为90*75%=67.5万元。

第二种情形:资本化研发支出

承上面的案例,如果将费用化研发调整为资本化研发,在这种情形下会计处理如下: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50
管理费用 50

贷:累计摊销 100

此时就与费用化加计扣除不同了,因为形成了两个无形资产的基数,即在2019年度仍按摊销额100万元,其中的80万元加计扣除60万元,但是50万元是可以作为未来新研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的,且是符合加计扣除的统计范围的,因此该50万元未来是可以全额作为加计扣除的摊销基数的,在该无形资产开始摊销时加计计算与申报。

可以这样理解,资本化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与上面提到的费用化使用加计扣除产生了不同的效果。因为资本化后形成了两个无形资产,对于其摊销额中符合加计扣除范围的部分,都是以摊销额的方式进行填报加计扣除,而不是费用化当中形成当年度中只有一个摊销额,在会计核算处理、税前扣除、纳税申报对应加计扣除的理解方面,产生了真正的“重复加计扣除”,他们都是以摊销额来支持加计扣除的。

最后总结一下,对于所谓的重复加计扣除问题,初始理解,笔者认为无论费用化还是资本化使用,都应是一致的逻辑,但是细分析下来,却因技术上的规则,还真有形式上的不同。在这里面,建议我们的伙伴既然要真实合规的履行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纳税申报的填列要求,也可以在存在规定空间的地方,我们也可以适当地进行规划。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549&aid=1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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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21 21:37:06 | 只看该作者

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摊销再次资本化的情况下,可能导致重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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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25 15:24:04 | 只看该作者

研发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二次“研发”,税前加计扣除要当心!
原创郭琪燕 雁言税语

“我们确实是用于研发而发生的费用,为什么税务局不让税前加计扣除呢?”——有这种想法的企业恐怕不少,以为二次研发就是立个项目运用一下以前的技术就算研究开发活动。然而,二次研发的"研究开发活动"远没有那么简单。下面一个案例就是个典型。

某企业是一家韩资汽车部件生产企业,从事汽车电子控制系统、汽车电子防盗设备系统及模具的设计、生产和销售。该公司将其母公司的专利技术运用于新产品,每推出一款新车型,在形成产品之前都单独做一定的研发和测试。为配合研发活动,该企业每年都在1月进行新产品的立项研发,第一季度都以研发活动为主。测试期一般为两个月,单品合格率达99%才能达标,测试合格的产品全部对外销售。

核查人员认为企业很可能把研发和生产混同,遂要求企业就研发项目出具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该企业无法提供,仅能提供由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和北京化工大学科技查新站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税务机关认为,企业的研发活动只是对专利技术的直接应用。在税务人员耐心的讲解、辅导和沟通,企业最终就其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均属于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这个案例聚焦点是:什么样的二次“研发”才是真正的研究开发活动。

研究开发活动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研究开发活动有个非常大气的英文名字“Research and Experimental Development”(缩写为“R&D”或者“RD”),这个过程包含了对产品原型实质性改造到工装等小试、中试的过程。对于R&D的研究具体得从科技活动说起。

对于科技活动的分类,我国科技统计将统计范围内的科技活动分研究与试验发展(R&D)、R&D成果应用和科技服务等三类。

研究开发活动的最显著特征是创造性,体现新知识的产生、积累和应用,常常会导致新的发现发明或新产品(技术)等,其他科技活动都是围绕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活动是科技活动的核心组成部分。

R&D成果应用是指为使试验发展阶段产生的新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的新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作实质性改进后的上述各项能够投入生产或在实际中运用,解决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活动。

科技服务的具体活动内容包括: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工作;信息和文献服务;技术咨询工作;自然、生物现象的日常观测、监测、资源的考察和勘探;有关社会、人文、经济现象的通用资料的收集、分析与整理;科学普及;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的测试、标准化、计量、质量控制和专利服务等。


二次研发实质是R&D活动和R&D成果应用的界限

科技活动当中的科技服务最容易区别,难点在于R&D活动和R&D成果应用的区分。学术界把经营活动的目的性作为区分R&D活动和R&D成果应用的差别。在工业领域,R&D活动和R&D成果应用的边界就是:研究开发是技术上的创新。

对产品原型做技术上试制性的改进或对现有产品性能进行重大改进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就是研究开发活动。如对专利、技术诀窍等进行复制、直接应用而形成新产品的不是研究开发活动,而是R&D成果应用;采用国内已有技术及对产品进行没有实质性改进或者是仅做一些小的调整或修改,属于仿造或模仿,这种情况是R&D成果应用,这样制造出的样品只能算复制品。

中间试验情况比较特殊,新产品、新工艺等在直接用于生产前需要进行中间试验解决一系列的技术问题情况,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中间试验直接目的是从技术上改进产品、工艺或生产过程为目的的试验就是R&D;如果只是为产品定型设计获取需要的技术参数和资料,那就不是R&D,而是R&D成果应用。

试生产、质量控制与检查,细究起来,既不属于R&D,也不属于R&D成果应用。试生产是对产品原型进行必要改进、修改符合要求后,在正式投入生产前的试验性生产;这阶段有关产品、工艺、流程等设计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在试生产过程当中并不对产品或生产过程做进一步改进。质量控制与检查测试是生产过程当中的质量控制计材料、设备等常规检验、检测,自然不属于R&D或者是R&D成果应用。

以下活动不是R&D活动

R&D成果应用等活动不具有创造性特性,决定了该类活动税前不能加计扣除。关于这一点,我们在相关涉税规定上可看出一些端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二)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结束语

值得一提的是,在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这块成果应用的描述最为恰当——成果转化。对应到二次“研发”,如果项目仅仅是应用已有的技术知识进行适用于生产的设计、试制的,那是R&D成果应用(成果转化),而不是R&D活动。如此,研发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二次“研发”,就一定是研究开发活动吗,还能不能随随便便加计扣除?

说这话也不是说二次研发不存在,恰恰相反,二次研发情况非常多。比如,像某兴一类依靠技术获取竞争空间的公司往往会利用专利集群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这种模式很大程度就是依靠技术与技术之间的关联性,通过二次研发,能够尽可能全方位覆盖、保护企业的产品。

无独有偶,立项技术在申请工业产品之一的专利权,对授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三性”要求。授予专利权条件与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创造性运用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等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竟然不谋而合——这难道真是巧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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